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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柏麗居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訴畢麗萍、上海孚睿吉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侵犯計算機網絡域名及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日期:2019-06-03     作者:章琦(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案情簡介】

原告上海柏麗居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泗德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于2001122日成立,經營范圍為商務咨詢服務、物品打包、貨物代理(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200152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原告的企業(yè)名稱變更為現名,系“bridgerelo.com”域名的獨占使用權人。自2001年起,原告使用該域名開通了名稱為 “Bridge Worldwide Relocations”的業(yè)務網站。

被告一畢麗萍系原告公司的原員工,于20071218日成立被告二孚睿吉公司,經營范圍為商務咨詢、物品打包、貨運代理、倉儲服務、裝卸服務、汽車租賃、房地產經紀(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畢麗萍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出資人。

2007年1214日,畢麗萍注冊系爭域名“bridgerelo.com.cn”。

2008年312日,原告向上海市盧灣公證處申請對“www.bridgerelo.com”以及“www.bridgerelo.com.cn”網站上的網頁內容進行證據保全公證。經公證下載的上述兩個網站的網頁頻道欄、圖片、系爭的“BridgeWorldwideRelocations”圖文組合標識等均相同,頁面中的文字部分均為英文,內容除上海辦事處的聯系方式不同外其余均相同,其中,在“www.bridgerelo.com”網站上刊登的上海辦事處為原告,在“www.bridgerelo.com.cn”網站上刊登的上海辦事處為被告。在上述兩個網站上的“公司簡介”一欄中均有:“柏麗居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總部設在加利福尼亞洲的充滿活力的美國公司,公司通過設在七個國家的辦事處在亞洲-太平洋地區(qū)提供超一流的搬場服務。作為享有良好聲譽的第一流的物流提供商,柏麗居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國、韓國、新加坡、臺灣、泰國、印度尼西亞和菲律賓為公司客戶和他們的奉調人員提供專業(yè)的搬場協助服務……”等介紹。

原告認為,兩被告開通與原告網站同名的網站并經營與原告相同業(yè)務的行為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構成了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失。故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訴請判令兩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bridgerelo.com.cn”的域名,改由原告使用;2、立即停止使用原告 “www.bridgerelo.com”網站的系爭頁面樣式、鏈接圖標、鏈接內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Bridge Worldwide Relocations”圖文組合商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4、在《China Daily》、《文匯報》及其他國際貨運代理行業(yè)雜志上刊登致歉聲明,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5、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兩被告共同辯稱:1、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對“bridgerelo.com”域名享有合法權益,兩被告所使用的 “bridgerelo.com.cn”域名是合法注冊取得的,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兩被告注冊該域名時具有惡意,故兩被告注冊、使用該域名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2、被告網站上的網頁內容是經過美國BWR公司合法授權的,而原告主張的域名下的網頁內容是虛假的,原告的行為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3、原告主張的“Bridge Worldwide Relocations”圖文組合標識不是注冊商標,被告使用該標識是經美國BWR公司合法授權的,故不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裁判:法院認定被告畢麗萍注冊、兩被告共同使用系爭域名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故判決:1、被告畢麗萍注冊的“bridgerelo.com.cn”域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由原告上海柏麗居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注冊、使用;2、兩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共同賠償原告上海柏麗居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元;3、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兩被告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撤銷原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代理意見】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本案系侵犯計算機網絡域名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主要爭議焦點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畢麗萍注冊及兩被告共同使用系爭域名“bridgerelo.com.cn”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原告系“www.bridgerelo.com”域名的獨占性使用權人。自2001年起,原告使用該域名開通了名稱為“Bridge worldwide Relocations”的業(yè)務網站。通過多年的宣傳,該網站在國際貨運代理行業(yè)有了較高的知名度,許多公司都通過該網站的聯系方式和原告建立了業(yè)務伙伴關系,該網站成為了原告與外界聯系業(yè)務的重要窗口。

被告一畢麗萍系原告公司的原員工,20082月,被告一在未辦理任何手續(xù)的情況下擅自離職。后經查,其在離職前于20071214日,就已經通過廈門華商盛世網絡公司向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注冊了“bridgerelo.com.cn”的域名,并于20071218日注冊成立了一人獨資的上海孚睿吉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被告二)。后二被告共同使用該域名開通了與原告網站同名的“Bridge worldwide Relocations”網站,經營與原告相同的咨詢業(yè)務和貨運代理業(yè)務。更有甚者,除了頁面中上海公司的聯系方式改成了被告二的地址和聯系電話以外,該網站中的頁面內容、鏈接內容與原告網站的內容完全一致,其頁面上使用的圖標與原告的未注冊商標完全相同。被告的行為使得與原告有業(yè)務聯系的客戶產生了混淆,誤以為被告二即原告,給原告的業(yè)務造成了重大的損失。

此外,被告一利用其在原告公司工作時知曉的商業(yè)秘密,向原告的客戶發(fā)送聯系郵件,使得原告的原有客戶大量流失。 

綜上,兩被告注冊或使用系爭域名“bridgerelo.com.cn”的行為共同構成了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失。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畢麗萍注冊、兩被告共同使用系爭域名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故判決:1、被告畢麗萍注冊的“bridgerelo.com.cn”域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由原告上海柏麗居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注冊、使用;2、兩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共同賠償原告上海柏麗居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元;3、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兩被告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撤銷原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文書】

二審法院認為,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被上訴人是頂級國際域名bridgerelo.com域名的注冊人,上訴人畢麗萍在明知被上訴人已經使用上述域名的情況下,出于商業(yè)目的注冊并與上訴人孚睿吉公司共同使用bridgerelo.com.cn域名進行經營。兩上訴人未能證明其對系爭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權益,也未能證明其具有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在孚睿吉公司與被上訴人的經營范圍均涉及相同服務的情況下,兩上訴人的注冊、使用系爭域名的行為,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構成了對被上訴人的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兩上訴人認為,兩上訴人沒有侵犯被上訴人的域名。被上訴人在bridgerelo.com域名所在網頁里發(fā)布的內容不享有合法權益,該域名和網頁內容均屬于案外人所有。二審法院認為,兩上訴人主張bridgerelo.com域名屬于案外人所有,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但兩上訴人在本案一、二審中始終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上述主張,因此,原審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另被上訴人在bridgerelo.com域名所在網頁里發(fā)布的內容是否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并非認定其對該域名是否享有權益的前提?,F被上訴人提供了頂級國際域名證書等證據,證實其是bridgerelo.com域名的注冊人,在兩上訴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足以否定上述證據效力的情況下,應確認被上訴人為bridgerelo.com域名的合法注冊人。上訴人畢麗萍在明知被上訴人已經使用bridgerelo.com域名的情況下,仍使用近似的bridgerelo.com.cn域名經營相同業(yè)務,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已經構成對被上訴人的不正當競爭。因此,兩上訴人認為其并未侵犯被上訴人域名的上訴理由,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兩上訴人認為,原判判令兩上訴人共同賠償被上訴人經濟損失于法無據。上訴人畢麗萍以相似文字開設域名獲得案外人授權,且兩上訴人使用相似域名不可能對被上訴人造成影響。被上訴人的經營范圍決定其不可能從事網頁宣傳中的安家服務。二審法院認為,兩上訴人主張其注冊bridgerelo.com.cn域名經過案外人授權,但在本案一、二審中均未能證實案外人對其注冊的域名的主要部分“bridgerelo”享有權益。鑒于被上訴人和上訴人孚睿吉公司均涉及商務咨詢服務和貨運代理等服務,故兩上訴人注冊使用相似域名會造成相關用戶對其網站與被上訴人網站之間的混淆,因此會對被上訴人的經營造成影響。由于兩上訴人注冊、使用系爭域名的行為共同對被上訴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因此原審法院判令其共同承擔對被上訴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兩上訴人認為原判賠償無依據的上訴理由,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兩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被告畢麗萍注冊及兩被告共同使用系爭域名“bridgerelo.com.cn”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1、原告對“bridgerelo.com”域名享有在先合法權益。根據原告提供的頂級國際域名證書、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以及域名使用繳費發(fā)票等證據,可以認定“bridgerelo.com”域名目前的所有人為原告,且原告至少在2003年就已經是該域名的實際使用人,至于該域名的原始注冊人是誰并不影響域名目前的權屬認定。被告雖對此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被告所提異議不予采納。

2、系爭域名“bridgerelo.com.cn”與原告的“bridgerelo.com”域名相比較,前者僅比后者多了“.cn”,兩者的主要識別部分“bridgerelo”相同,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3、被告對系爭域名不享有合法權益,也無注冊、使用的正當理由。被告在注冊系爭域名之前,對該域名中的主要部分“bridgerelo”不享有任何權益,其辯稱使用“bridgerelo”是經美國BWR公司授權的,但被告未能證明美國BWR公司對

bridgerelo”享有合法權益,故對被告的這一辯解,法院不予采納。同時,“bridgerelo”并非英語既存詞,被告未能陳述其將“bridgerelo”作為系爭域名主要部分的合理理由,而僅稱在畢麗萍丈夫去世后,原告法定代表人對畢麗萍稱“bridgerelo.com”域名是原告的,而且注冊的錢也是由原告支付的,故畢麗萍又去注冊了系爭域名,法院認為上述理由過于牽強且缺乏法律依據,故不予采納。

4、被告對系爭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從原告和被告孚睿吉公司的經營范圍看,均涉及商務咨詢服務、貨運代理等業(yè)務,雙方存在競爭關系。被告畢麗萍在注冊系爭域名之前,應該知道已經存在“bridgerelo.com”域名,且原告也在實際使用該域名,但為了商業(yè)目的,畢麗萍注冊系爭域名并將系爭域名用于宣傳、推廣孚睿吉公司的貨運代理等業(yè)務,而這些業(yè)務與原告經營的業(yè)務相同,這可能會使相關網絡用戶對原告與被告孚睿吉公司之間的關系以及被告孚睿吉公司提供的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從而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因此,應當被認定為具有惡意。

綜上,法院認定兩被告注冊或使用系爭域名“bridgerelo.com.cn”的行為共同構成了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結語和建議】

本案系侵犯計算機網絡域名的不正當競爭案件,彼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尚未修訂,故法院依據原《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判決。201811日起,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正式實行,與舊法相比,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正式將“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作為“經營者不得實施的混淆行為”予以列舉,對于規(guī)制本案所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真正做到了“于法有據”。

        另本案在判決生效后,在執(zhí)行上又遇到了難題:被告拒不配合將其注冊的域名交由原告注冊、使用;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后,由于屬于較新類型的執(zhí)行案件,且域名一般都注冊在境外,給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最終代理律師向執(zhí)行法官闡明了域名注冊登記的相關流程,執(zhí)行法官通過向被執(zhí)行人以案釋法的方式,說服了被執(zhí)行人配合法院的執(zhí)行工作,順利執(zhí)結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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