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由上海市律師協會公司解散與破產清算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上傳并推薦)
在筆者承辦的某起破產案件中,在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時,承辦法官先問債權人有無其他問題,當債權人表示無問題后,承辦法官即以此方式通過了表決事項。此后當債權人意識到有問題后,要求對表決事項進行重新表決時,承辦法官讓“反對”的舉手,而不讓“同意”及“棄權”的舉手,且只統(tǒng)計反對的,不統(tǒng)計同意的和棄權的票數。當債權人對此讓人匪夷所思的表決通過規(guī)則提出異議時,承辦法官拒不改正,導致債權人當場起哄,但最后承辦法官仍以此種方式強制通過表決事項。由此,引發(fā)了筆者對于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規(guī)則的探討。
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進行權利自治的臨時機構,其權利范圍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同時債權人會議也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中一個重要的環(huán)節(jié)。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規(guī)定了債權人會議的召開程序、法庭作用、決議事項等內容,但并未對債權人會議的表決通過規(guī)則進行明確規(guī)定。筆者個人認為,制定明確、完善的表決通過規(guī)則,將有助于債權人會議及破產案件的順利進行。
表決通過規(guī)則是表決制度中的重要規(guī)則,是判定表決對象是否通過的基本依據。從表決的結果劃分,有一致同意、一致反對、同意反對均等、多數同意、多數反對五種情況。一般情況下,一致同意、多數同意歸結為通過,一致反對、多數反對歸結為未通過,同意反對均等將導致表決未通過。因此,有效的表決將產生表決事項通過或不通過的兩種結果。
一般來說,表決主體中多數人表示同意是該表決事項通過的必要條件,人們將其概括為“多數決定原則”。而根據破產法第64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亦即我國破產法實行“雙過半”的表決機制,事實上該表決機制屬于相對多數決定制。
按照上述表決機制,筆者認為,為了形成公平有效的表決結果,債權人會議應重點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應通過債權核查程序,將到會債權人區(qū)分為有完全表決權債權人、有部分表決權債權人、無表決權債權人三種,為正式表決劃定范圍。這是一項非常細致、認真的工作,在結果上要求破產法庭、債權人、管理人都能一一對應地,清楚的了解有完全表決權的債權人及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和有部分表決權的債權人人數。
其次,應對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占有表決權的全體債權人的比例作出規(guī)定,建議至少應超過半數,否則該表決結果將無法代表大多數債權人的意志。
再次,在債權人會議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時,建議采用無記名投票或電子表決方式,而不能采用舉手表決的通過規(guī)則。
在此,筆者對 “無記名方式”、“無記名投票方式”和“投票方式”這三個法律用語加以區(qū)分:“無記名投票方式”,即同時具備投票和無記名兩個程序,可以直接操作;“投票方式”僅具備投票這一個程序,至于記名還是不記名,并不明確;“無記名方式”也僅是不記名,有投票、按表決器、網絡、信函等多種形式和其他不記名方式可供選擇,在表決時才確定使用哪一種程序。
因為破產法未對表決通過規(guī)則進行規(guī)定,筆者建議在破產過程中,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應采用無記名投票或者電子表決的方式,并確保表決的獨立性、秘密性。從實踐上看,無記名投票和電子表決以外的其他表決通過規(guī)則,如舉手表決,往往有使債權人成為“舉手機器”、“投票工具”的危險,很難充分表達債權人的真實意愿,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筆者認為舉手表決應盡量少用,而“不同意的舉手”的表決方式更應禁用。
在實踐操作中,如果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已經安裝使用了電子表決器,建議所有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采用電子表決。
如果還沒有安裝電子表決器,建議采用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普通事項表決票統(tǒng)一由法院制作并發(fā)放,由法院工作人員進行統(tǒng)計,會議主席可在債權人和管理人人員中各指定一名成員擔任監(jiān)票員。表決票發(fā)放對象為有完全表決權債權人和有部分表決權債權人。但統(tǒng)計票數時,對享有部分表決權的擔保債權人,只計算人頭數,不計算所代表的債權額。所形成的債權人會議決議,由債權人會議主席和監(jiān)票員簽名后提交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