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時規(guī)定了虛假訴訟的民事責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明確了虛假訴訟罪以及最高院頒布施行的相關司法解釋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構成要件、民事及刑事責任予以進一步規(guī)制后,不法當事人進行虛假訴訟的綜合成本及難度明顯增大。一些不法當事人利用法院調解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靈活高效、調解書保密等特點,捏造和虛構法律關系或事實,企圖通過調解程序獲取將虛假法律關系合法化的法律文書,以實現(xiàn)其隱蔽的非法目的。伴隨著一些虛假調解案例的披露及事后救濟不暢引發(fā)的討論,“虛假調解”一詞頻繁地出現(xiàn)在人們的視野之中。近年來虛假調解現(xiàn)象日益增多,既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院審判的權威性,有必要引起社會的關注,共同抵制、防范虛假調解現(xiàn)象。
一、虛假調解之界定
虛假調解即發(fā)生在法院調解中的虛假訴訟,包含在虛假訴訟之中。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規(guī)避法律、法規(guī)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3、虛構事實;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參照虛假訴訟,我們可以對虛假調解作出如下定義:虛假調解,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訴訟各方當事人偽造證據(jù)或者惡意隱瞞相關事,惡意串通,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提起訴訟,以迅速達成調解的方式,騙取法院作出生效的調解文書,侵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虛假調解多發(fā)于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糾紛案件、已經資不抵債的企業(yè)、其他組織、自然人為被申請人的財產糾紛案件、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yè)為被申請人的財產糾紛案件等,具有利用規(guī)則漏洞、惡意串通、迅速自認等特點。
二、虛假調解之類型化分析
(一)從謀取非法利益類型來看,虛假調解主要包括侵占財產型、規(guī)避法律型、逃避債務型
在實務當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基于內部公章管理混亂等漏洞,利用職務之便以被告的名義與原告簽訂虛假的借款協(xié)議或往來款項確認單等,并與原告惡意串通,由原告提起訴訟,向被告主張返還借款或往來款項的行為;或者企業(yè)進入破產程序后,通過與利害關系人虛構債權債務,向法院起訴并迅速達成調解,取得法院調解文書,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從而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等,都是典型的侵占財產型虛假調解。
在訴訟當中,被告與案外人存在特定法律關系,負有向其交付特定物品的法律義務,為規(guī)避該項義務,被告與他人即訴訟案件原告惡意串通,虛構法律關系,利用調解程序率先實現(xiàn)將特定物品交付本案原告,從而逃避法律責任與義務,這屬于典型的規(guī)避法律型虛假調解。
而對于逃避債務型虛假調解,大多出現(xiàn)在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中。被執(zhí)行人為了逃避法院對其財產的強制執(zhí)行,與第三人虛構債權,并迅速通過訴訟調解,使得該惡意串通的第三人獲得生效調解法律文書,同原先的合法債權人一同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參與執(zhí)行款項的分配,達到轉移財產,損害合法債權人權益的目的。
(二)從受理訴訟案件類型來看,虛假調解主要包括以下案件類型
1、民間借貸案件;2、以設立建筑施工項目部的建筑施工企業(yè)為被告的借貸、買賣、租賃等財產糾紛案件;3、涉及認定、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離婚、財產糾紛案件;4、存在法律或政策限制的房地產權屬糾紛案件;5、以資不抵債的企業(yè)或其他組織為被告的勞務、財產糾紛案件;6、以涉及拆遷安置補償?shù)淖匀蝗俗鳛樵V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7、保險合同糾紛案件;8、大標的的支付令申請案件。
三、虛假調解之常見表現(xiàn)形式
《指導意見》第二條列舉了實踐中在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時需要特別注意的幾種情形。具體到民事訴訟實務中,筆者結合訴訟調解實務經驗,梳理虛假調解的表現(xiàn)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體之間關系表現(xiàn)異常
盡管虛假調解的法律關系是當事人虛構或者捏造的,但其畢竟是為了實現(xiàn)惡意串通的特定主體之間的不法目的,所以大部分虛假調解案件的主體之間的關系并非虛假,卻多表現(xiàn)出一定的異常性。如自然人主體之間存在親屬、同學、好友或者情侶等特殊關系,法人或其他組織主體之間存在關聯(lián)關系、投資關系等。
(二)訴訟請求表現(xiàn)出一定的特殊性
例如,訴訟請求可能涉及不動產所有權、知識產權等對世權的權屬變動或確認。對世權是絕對權,若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或裁決,則會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而物權變動可能直接影響與之有利害關系的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故該類請求與虛假調解目的實現(xiàn)的契合度較高,也是實務中虛假調解多發(fā)的情形。又如,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承擔遠超常理的巨額違約金,被告卻積極予以認可并愿意按照原告請求的金額進行調解。這些均為虛假調解訴訟請求的特殊性體現(xiàn)。
(三)合同履行情況不符合常理或證據(jù)不足
這種情況下,雙方的爭議金額通常較大,但訴訟請求的事實及理由部分卻含糊其詞、合同履行的證據(jù)非常單薄,并且相關案件事實情況多以自認為主。例如,涉及自然人的案件,經濟往來金額明顯與當事人自身經濟情況不符、履約方式不合常理或沒有履約書面證據(jù),也不能提供其他輔助性證據(jù),對于相關輔助事實的證明則缺乏證據(jù),只能通過雙方當事人各自呼應的陳述,以模糊或淡化證據(jù)內在的不合理因素。
(四)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表現(xiàn)出一定程度的反常性
雖然虛假調解當事人由于事先串通進行了“庭前準備”,但畢竟擔心雙方之間的串通被法官識破,當事人臨場神情、神色、言語難免不太自然。此外,相對于申請人消極表現(xiàn),被申請人的態(tài)度反倒非常積極,或者當事人之間配合較為默契,往往不對基本事實與證據(jù)的真實性作實質性爭辯。
(五)雙方當事人往往急于獲取法院調解文書
此類案件中,當事人除了虛構簡單清楚的案件事實、庭審過程不作實質性對抗外,往往也會積極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利用調解的靈活高效、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特點,希望通過調解迅速結案,且調解協(xié)議的達成和調解書的履行異常容易和順利。
四、虛假調解之防范
由于虛假調解的目的比較隱蔽,且這種隱蔽性在交易環(huán)節(jié)較多、交易模式較復雜的法律關系中更為突出、更難發(fā)現(xiàn),法院應當不斷總結和梳理其在實務中的表現(xiàn)形式,嘗試通過數(shù)據(jù)分析及類型化分析,建立識別及內控機制,審慎排查虛假調解風險。同時引入第三方力量進行防范,讓受害人參與到訴訟中來、發(fā)揮第三人撤銷之訴與侵權賠償之訴糾錯功能、檢察機關積極履行監(jiān)督職能等。
(一)法院應當建立識別及內控機制,審慎排查虛假調解風險
1、建立誠信訴訟書面承諾機制,引導當事人及代理人誠信訴訟
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一項基本道德準則,是民商法律確定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民商事主體從事法律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準則。為進一步提示和引導當事人及代理人誠信、善意地參與訴訟活動,預防虛假調解行為,法院可以嘗試建立誠信訴訟書面承諾機制,在訴訟案件受理過程中,要求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簽署誠信訴訟承諾書,并在程序推進過程中,向當事人進一步釋明虛假訴訟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越早識別虛假訴訟行為并對相關當事人及代理人予以規(guī)勸,便越能防止司法資源的浪費,減少損害的發(fā)生。
2、制定虛假調解防范實務指引,加強訴訟程序各環(huán)節(jié)的識別和應對
虛假調解行為的識別與應對,貫穿于整個訴訟程序。因此在司法實務中,可以結合各階段的工作內容,為法院工作人員及法庭制定虛假調解防范指引,并加強業(yè)務技能培訓,提高法院工作人員及法庭在訴訟程序各階段識別和應對虛假調解的能力。在調解過程中正視和充分發(fā)揮審判權,一定程度上就能減少虛假調解成功的概率。首先,針對容易形成虛假調解的案件類型,重點突出這類案件類型的審判職權。其次,發(fā)揮法官對調解的審判功能。具體而言,主要從以下方面著力:
一是堅持事實清楚、是非分明的審查要求。民訴法對調解有“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明確要求。事實清楚是法官審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是審判權運用要實現(xiàn)的基本目標。調解和裁判應該一樣,不能無原則的“和稀泥”,更要體現(xiàn)對社會行為和生活的規(guī)制與指引,這樣才有利于培育社會養(yǎng)成理性、法治思維。所以,查明基本事實,分清是非責任很有必要,對于疑似虛假訴訟案件更是如此。
二是依職權調查和適當提高證明標準。盡管民事證據(jù)規(guī)則有自認制度,但是對于屬于虛假訴訟類型的案件,完全可以依據(jù)民訴法關于法院依職權進行調查的規(guī)定。依職權調查不能僅限于對裁判類結案的案件,對自愿達成調解的案件依職權調查,就是審判權權屬內容的重要體現(xiàn)。
三是重視程序儀式感。審判權的這種特有的權力,其特征不僅體現(xiàn)在中立裁判、分辨是非和劃分責任等上面,與其向伴隨的還是程序儀式上的莊重感。審判權能夠充分理想地被法官和法院運用來解決矛盾糾紛,就必須借助這些程序設置與要求,對于防止利用調解程序進行虛假調解更是如此。所以,對于虛假訴訟集中體現(xiàn)的案件類型,調解前的有關文書送達和通知,在條件具備情況下,應盡量依照庭審程序要求進行活動,尤其要注意在審判庭等嚴肅場所進行調解。這樣可以對當事人造成一定心理壓力,增加虛假情況暴露的幾率。
(二)引入第三方防范虛假調解
1、受害人參與訴訟
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這就要求在立案與調解階段,法官對于屬于集中體現(xiàn)虛假訴訟的案件類型,應加強警惕,窮盡辦法及時通知可能利益受損的單位或個人。例如,對于單位負責人不合常理的自認有關債務的,應該通知董事會或主管部門;婚內夫妻一方不合常理地自認債務的,應通知夫妻另一方參與訴訟等。
2、第三人撤銷之訴與侵權賠償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在法律上有利害關系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原因而未參加原案的審理,但原案的生效判決使其權利受到損害,而請求法院撤銷或改變原案生效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的訴訟程序。第三人撤銷之訴賦予第三人的訴訟權利,將原案當事人作為被告,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以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相比較其他案件的再審救濟而言,第三人撤銷之訴沒有打破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終局性,不需要嚴格控制啟動程序,也有利于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3、檢察機關對虛假調解進行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guī)定:檢察院對法院的調解,如果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報上級檢察院抗訴或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依據(jù)該條之規(guī)定,案外第三人可以提請檢察機關抗訴或建議,檢察機關也可以自行進行建議與抗訴。這是新民訴法的亮點,它從法律層面上增加了糾正虛假調解的一個新渠道。當然,對于這個救濟渠道的開啟,民訴法限定了前提條件,即損害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但如何理解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尚沒有細致的司法解釋。不過依筆者的理解,虛假訴訟當事人虛假調解、騙取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的行為,除了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外,還妨害了司法秩序并浪費了司法資源。從這個角度出發(fā),虛假調解顯然已經實質損害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所以,筆者認為,虛假調解情節(jié)嚴重或致使他人重大利益受損的,可以認定為符合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條件要求,檢察機關可以抗訴或提出檢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