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鄧維捷訴交通、工商、建設三家銀行及中國銀聯(lián)跨行查詢收費案,日前由上海徐匯區(qū)法院正式受理。而“上海市民鄧維捷訴跨行查詢收費案”的代理律師吳冬日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他接到不少市民的來電,紛紛要求加入,進行集團訴訟。
“跨行查詢收費案”主角鄧維捷14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她希望有更多的人加入到這一訴訟案中來。一個人面對一個壟斷行業(yè),她在心理上感到了不少壓力。
吳冬表示,這種集團訴訟雖然有法律依據(jù),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集團訴訟的先例屈指可數(shù)。
集團訴訟是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頗具特色的一項訴訟制度。在集團訴訟中,個人作為原告并不僅僅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同類群體要求賠償全部成員所受損害,并要求被告停止對社會公眾的持續(xù)性的侵權行為。
吳冬說:“鄧維捷訴跨行查詢收費案雖然代表了一大批人的利益,但根據(jù)我國法律,訴訟主體必須是案件的直接利益相關人或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鄧維捷無法直接代表所有受同類損害的人提起訴訟。”
但是,吳冬仍然指出了此案成為集團訴訟的一種可能。
吳冬介紹說,這起“跨行查詢收費案”要轉為集團訴訟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已有至少十名以上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且與鄧維捷有基本相同的訴訟請求;二是當事人持有至少是這三家銀行之一的銀行卡;三是至少在這三家銀行之一的ATM機上進行過跨行查詢。
借道集團訴訟才有機會
作為一名主攻商法、合同法的律師,吳冬曾經代理過十余起包含公益性質的訴訟案件,但這些案件以敗訴告終居多。
而這些失敗的案例,也讓吳冬對這次的訴訟,更加傾向于采用集團訴訟的方式。
“對侵權所依據(jù)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我國目前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延伸的基礎性法律審查。我們對跨行查詢收費在個案中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但我們實際上更為關注銀行、銀聯(lián)等壟斷性行業(yè)產品定價方式普遍的合法性、合理性問題。這一點,如果案件不是通過集團訴訟進行,一般不會得到解決。”吳冬說。
在吳冬曾經接手并已勝訴的案件中,一些涉及規(guī)則或規(guī)定問題的解決也不是通過法律途徑實現(xiàn)的。2003年,吳冬代理了著名的“跑錯機場案”。由于機票上沒有用中文標明出發(fā)地為上海浦東機場,消費者楊女士誤以為應在上海虹橋機場登機,結果延誤了旅程。審理此案的上海市徐匯區(qū)法院判決稱,航空公司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但對于是否應在機票上標明中文出發(fā)地,法院認為與原告并無直接利害關系,不屬于案件處理范圍。
“該案主審法官出于高度的社會責任感,給國家民航總局發(fā)了一份司法建議,讓問題得到了解決。但這已將問題的解決依托于法官與行政主管單位的善意,脫離了司法的范疇?!眳嵌f。
而這次的跨行查詢收費案,鄧維捷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在訴訟中要求銀行和銀聯(lián)停止侵害,取消跨行查詢收費。
“停止侵害是這個案件中最有價值的部分,但我對于法院能否認同這一請求沒有把握?!睂τ谶@項公益性訴訟請求,案件代理人吳冬顯得并無多大信心。
跨行查詢收費牽涉面廣,法院是否會對跨行查詢收費的普遍合法性進行一并審查,吳冬表示心中沒底。他說:“在以往的同類公益訴訟中,我經常得到的勸告是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合理意見。”
“由于有全國人大代表的上書和訴訟案引發(fā)的反響,央行、銀監(jiān)會已經介入到事件之中,跨行查詢收費或會生變。但問題的解決到底是要通過行政手段還是通過司法手段,這是一個思想觀念上的問題,亟需厘清?!比珖蓭焻f(xié)會憲法和人權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有西說。
公益訴訟舉步維艱
目前,當“跨行查詢收費案”還沒發(fā)展成集團訴訟時,它只能算公益訴訟。
盡管有消息稱,央行、銀監(jiān)會已經開會討論跨行查詢收費事件,但吳冬接受記者采訪時對案件的進展并不感到樂觀。他擔心目前這起公益訴訟會再次成為私益訴訟。
“目前中國公益訴訟的現(xiàn)狀并不樂觀。很多公益訴訟僅僅停留在新聞炒作的層次?!标愑形髟u價說。
“一個公益案件,無論是多么轟動一時,如果法院只判決賠償受侵害方幾元錢,而不是判決被告停止對社會公眾的持續(xù)侵權的話,那么,這個案件就只有個案意義,而不是一個典型意義的公益訴訟?!眳嵌瑢Α翱缧胁樵兪召M案”的未來表示擔憂。
他這種擔憂是有事實依據(jù)的。在公益訴訟方面,近年來我國雖然已經邁出重要一步,但由于種種因素的限制,不少這類訴訟的結果卻并不樂觀。
今年2月17日,上海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江以消費者的身份向上海市閔行區(qū)法院提交民事訴訟狀,認為衛(wèi)生部主管的全國牙病防治指導組不具有認證資格。此后,陳江接到法院要求補充證據(jù)的通知。3月下旬,陳江將有關材料快遞至法院。但時隔將近4個月,陳江仍未收到關于該案是否被受理的通知。
“我曾經與法院聯(lián)系過,但對方既不給民事訴訟案受理通知書也拒絕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書?!标惤?3日接受記者采訪時對此頗多微詞。
公益訴訟緣何難“公益”
陳有西:(全國律師協(xié)會憲法和人權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公益訴訟有三大攔路虎?!?/p>
首當其沖的是對當事人的界定問題。我國訴訟法認為“直接利益相關人”才有權起訴,而且不能“代位主張”,當事人無權對同類他人的權益提出代位主張,這導致了受害人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很難確定受害人的情況下,公共利益難以得到保障,同時也帶來法律資源的浪費和對侵權方震懾、約束的乏力。
其次是執(zhí)法指導思想問題。目前法院對公益性案件往往采取個案式判決,而缺乏對訴訟背后深層次問題的考量,這導致案件判決偏離訴訟價值,被告違約成本低,原告聲張權利的成本高,無法對侵權行為進行有效制約。
第三是缺乏公益訴訟的制度動力,由于公益訴訟往往牽涉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個體無法承擔,因而需要適當鼓勵社會團體參與,同時,對社會個體的公益訴訟進行經濟激勵也是必要的。(記者 蔡國兆 新華社記者 楊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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