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劍指機場建設費
日期:2008-07-17
作者: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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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河南籍律師董正偉借《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之機,建言取消機場建設費,國務院法制辦答復“會認真研究”。7月15日,董正偉又收到被列為財政部2008年第一號回執(zhí)的政府信息告知書:此項政策存廢取決于市場化程度。此前,民航局曾就信息公開方面的疏漏向他道歉并作相關答復。
董正偉綜合各方回復認為,取消機場建設費“官方口氣已有松動”。但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不少人認為取消收費前景尚不容樂觀,也有人表示謹慎樂觀。
巧擇時機驗 條例征求意見律師“適時發(fā)聲”
35歲的律師董正偉,因職業(yè)需要,算是飛機上的???。
董正偉是河南澠池人,從業(yè)13年,現(xiàn)在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每次乘飛機,他都要掏50元不等的機場建設費。起初,他只是納悶,乘客的機票價格中應當已經包含了航空企業(yè)的成本、機場成本和利潤等,為何還要再收機場建設費,仔細推敲,發(fā)現(xiàn)機場建設費“大有蹊蹺”:“要說是稅,應向納稅人說明收取依據(jù)和使用情況;要說是捐贈,應該自愿;要說是投資,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應該有回報。何況,不少機場實行了股份制,還有不少航空公司早已上市發(fā)行股票,有什么理由讓乘客承擔機場建設費?”
董正偉開始調查這項收費的來龍去脈:1992年3月,國內開始收取每人次15元的機場建設費;1995年10月,統(tǒng)一收費標準,國內航班每人次50元;國際航班每人次90元;2000年10月1日起,國內支線航班降低到每人次10元;2004年9月,機場建設費并入機票,被認為是取消的先兆;2006年,財政部下文,包括機場建設費在內的18項政府性基金已經于2005年年底到期,當時有媒體樂觀地發(fā)出了此費“有望在明年取消”的聲音,坊間甚至歡呼“這是民意博弈的勝利”;2006年,經國務院批準,機場建設費征收期限延續(xù)至2010年12月31日。
董正偉沒有馬上采取法律行動,他在等,等一個合適的時機。
這個良機被他等來了。今年3月下旬,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意見。
“前人肩膀” 坊間取消收費呼聲從未停止
董正偉稱自己這次行動是“站在別人肩膀上進行的”,在他得意的公益法律行動“作品”中,無不透著一個“巧”字。今年6月底、7月初,他巧用法律條文促使國家發(fā)改委建議鐵道部取消退票手續(xù)費,并使鐵道部承諾愿意修改人身財產賠償限額,完善火車票聽證制度……董正偉稱,改變不合理的東西當然需要眾人“輪番轟炸”,但也要講求“技術”,比如找巧妙的理由,比如利用對方工作中的失誤或者程序上的錯誤。尋找良機也很重要,否則很容易被認為“無厘頭”。
董正偉注意到了此前取消機場建設費的聲音和行動,比如:
2003年7月,在北京召開的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聽證會上,有代表再度質疑機場建設費的合法性,指出機場建設費于法無據(jù),本質上屬于亂收費。
2006年兩會期間,一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對機場建設費的質疑。
今年年初,一位河北律師起訴當時的民航總局,要求返還機場建設費,法院以不屬于受案范圍為由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董正偉說,此前取消機場建設費的諸種努力雖然未果,但讓他在使用法律條文和行動方式等方面獲得不少經驗。
發(fā)出建議 條例應明文規(guī)定禁收建設費
今年3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次日,已經有了相關“儲備”的董正偉即起草發(fā)出了“條例應明確禁止向乘客收取機場建設費”的建議。
他說,征求意見稿關于民用機場建設的投資主體不明確,意味著機場建設費收取還將繼續(xù)。為此,他建議增加相關規(guī)定,明確禁止收取此費,法律責任部分要增加規(guī)定:收取機場建設費視為違法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消費者可以依法主張民事賠償權益等。
3月26日,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向他回復:“您的意見已收到,我們會認真研究?!?
打“組合拳” 民航局就信息公開疏漏致歉
除了向國務院法制辦提建議外,作為“組合拳”,董正偉在5月11日向民航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公開向乘客收取機場建設費的法律依據(jù)、定價程序以及各地機場建設費的收取情況和機場建設成本,并提出民航機場是否屬于公共基礎設施,機場建設費定價和收取是否存在價格壟斷等問題。
董正偉向記者解釋了為何提出民航機場是不是公共基礎設施這一問題的原因:“如果機場是公共基礎設施,就應納入公共財政預算,而財政收入以‘費’的形式征收簡直是笑話: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沒有依據(jù)‘規(guī)章’繳費的義務;如果不是,就應該由企業(yè)進行投資。所以有關部門回答‘是’或‘否’,都意味著乘客掏機場建設費是冤枉的?!?
董正偉不承認這是狡黠,認為這正是此番法律行動中的提問技巧。
5月28日,民航局對“機場建設費的收費依據(jù)”作了解答,依據(jù)的是2007年《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并稱,機場建設費由航空公司代收,民航局統(tǒng)一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公共財政預算,嚴格按國家財政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同時,對定價程序和價格的科學性作了模糊答復。其他要求未作答復,也沒有告知這些信息在哪里可以獲取。
董正偉提出行政復議,6月27日,民航局在承認經驗不足和疏漏后進行了道歉,隨后答復:機場建設費屬中央財政資金,定價程序和收支情況不屬于我局信息公開范圍;“機場是否屬于公共基礎設施”和“機場建設費定價和收取是否存在價格壟斷問題”,這些涉及具體問題判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每個機場的建設成本各不相同,此類信息我局不掌握……
盡管這個道歉并沒有涉及取消機場建設費本身,但董正偉認為這起碼說明有關部門已經重視民間聲音。
財政部回復 建設費存廢取決于市場化程度
作為“組合拳”之一,6月17日,董正偉向財政部提交了同樣內容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7月15日,董正偉收到了被列為財政部2008年第一號回執(zhí)的政府信息告知書。
財政部回復稱,機場建設費收費依據(jù)是3個部委文件,目前在機票銷售環(huán)節(jié)征收,不涉及機場,2007年機場建設費收入99?6億元,支出130.5億元(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為使用歷年結余資金),其中,機場建設支出23.02億元。財政部稱,機場建設由企業(yè)承擔,其建設成本屬企業(yè)管理的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
關于民航機場是否屬于公共基礎設施,財政部給出的答案是“準公共基礎設施”,理由是我國地域大,地區(qū)間地理及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差異較大,市場機制難以保證民航機場在地區(qū)間的合理布局和協(xié)調發(fā)展,因此機場的建設和運營需要政府給予必要政策支持。還回復,國情類似的許多國家也將民航機場作為“準公共基礎設施”對待。
最后,財政部表態(tài),機場建設費政策存廢,取決于市場化程度。但同時表示,我國民航機場及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還難以完全市場化,還需要由政府通過機場建設費等政策給予必要的支持。
繼續(xù)挑刺 稱“準公共基礎設施”說無依據(jù)
董正偉對財政部的回復不滿意,并稱回復時間逾期,昨日提出了行政復議,列舉出多處質疑。
他對2007年機場建設費收入99?6億元這一數(shù)字表示質疑。另外,“不少民航機場實行了股份制,何況北京、上海、深圳等不少機場早已上市發(fā)行股票,能說市場化程度不高嗎?至少這些機場不應再收機場建設費”。
董正偉說,對于民航機場是否屬于公共基礎設施,財政部回復搖擺不定,所謂“準公共基礎設施”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jù)。收費依據(jù)的部委規(guī)章未經公民和消費者同意或征求意見就收費,違反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
結果前瞻 取消收費“官方口氣已有松動”?
董正偉綜合各方回復認為,取消機場建設費,“官方口氣已有松動”,比較近年來民航方面“近期不會取消”的表態(tài),財政部的表態(tài)明顯有了進步。
昨日,記者以乘客身份詢問幾家機場,對方均稱無取消機場建設費的可能,并稱該問題“應該找上面”。某航空公司一位人士則告訴記者:“取消這一收費,乘客可能會增多,但機場會不會提高對我們的收費?”
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專家告訴記者,收取機場建設費是國際慣例,財政部的回復中也談到了這一點。而我省一位專家則認為:“別的國家怎么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們怎么做才是正確的?!?
昨日,記者通過多種途徑與多名律師和常坐飛機人士就此問題進行探討,不少人認為前景尚不容樂觀,也有人表示謹慎樂觀。
“不管如何,這位同行的法律行動是一種推動?!焙幽现性ヂ蓭熓聞账蓭熗踯姍喾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