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聞問切是中醫(yī)用語。望,指觀氣色;聞,指聽聲息;問,指詢問癥狀;切:指摸脈象,合稱四診。最早應源于《難經》第六十一難。最早使用四字聯(lián)稱,則應處于《古今醫(yī)統(tǒng)》:"望聞問切四字,誠為醫(yī)之綱領。
誠如《古今醫(yī)統(tǒng)》所述,對中醫(yī)中這四門學問的掌握,是評判一名醫(yī)者是否合格、是否優(yōu)秀的核心標準。換言之,只有正確地作出診斷,方能“對癥下藥”,達到“藥到病除”的理想效果。
觸類旁通,這“望聞問切”四門功課,除了中醫(yī)們要不斷修煉和精進,根據(jù)我們的實踐經驗,律師調解員也很有必要好好學習和借鑒。
一、律師調解中的望
類似于訴訟庭開庭前要求訴訟雙方提交各自起訴狀、答辯狀和證據(jù)材料副本,律師調解員、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共同進行現(xiàn)場調解、網絡調解的過程,其實只是為了獲得調解成果的“關鍵一步”,為了走到這一步,前后程序中所需做的工作還有很多,論其重要性還真的是“一個都不能少”。
首先,當拿到已受理調解案件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的案件材料,律師調解員必須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認真細致地閱讀和分析所有材料,以便于對案件爭議的背景情況、雙方意見出入點、案件可能的爭議焦點以及調解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充分了解。
例如,涉及繼承糾紛的民事案件中,申請人提交的調解申請書(或民事起訴狀)中,會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申請人的訴求(要求分割已經去世的被繼承人的某部分遺產,并由其獲得其中的某個比例的財產)以及案件的相關背景情況(①被繼承人何時去世;②被繼承人與案件各方當事人的身份關系,以及案件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③主張繼承權利的法定理由;④主張分割份額比例的計算方式等)。
而在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書(或答辯狀)中,則會包括該方對于申請人提出的訴求的相應意見(申請人是否享有繼承權,以及其主張的繼承財產的比例是否與事實情況和法律規(guī)定相符,以及被申請人認為自身是否應當享有繼承相應比例份額財產的權利等)。
此外,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供的身份關系證明材料(戶籍證明、戶口本等)、涉及遺產的權利登記證明(房產證、車輛登記證)、遺囑等,都可以讓律師調解員了解和熟悉將要開展調解的案件基本情況,并對調解中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問題有所預判。
所以,對律師調解而言,閱讀和分析案件材料即“觀案件之氣色”,是為“望”。
二、律師調解中的“聞”
從已有調解案件的經驗來看,除了“就事論事”的單刀直入式案件之外,還有一部分案件,如果只是閱讀和分析案件的材料,是很難描摹案件所涉問題真實的樣子,也無法對案件背后待解決的真實矛盾作出預判。遇到此類案件,就要求調解員依靠自己豐富的律師經驗,“嗅出”案件表面下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并從而在調解前做好相關調解預案。
以本中心調解的兩起家事糾紛舉例:第一起案件是女兒起訴父母,要求分割家庭共有房屋產權以及動遷安置補償款;第二期案件是母親起訴女兒,要求確認與女兒登記的共有房屋屬于母親個人所有,并要求女兒辦理該房屋。
在這兩起案件調解開始之前,我們的律師調解員從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及證據(jù)材料副本,了解到兩起案件中的女兒都是獨生子女,且父母年齡也都在60-70歲左右(尤其是第一起案件中的父母身患重疾),在通常情況下,處在此種狀態(tài)的兩方是不會急于在眼下“分家析產”,但在這兩起案件中卻有了“反?!?。因此,我們的調解員預判,在該兩起案件中被提出的“分家析產”要求,可能并非是提起訴請一方真正希望達成或看到的結果,但其實質應是希望解決家庭內部存在的真正矛盾。
正是因為有了這樣的預判,在這兩起案件的調解開始后,調解員在請雙方表達了對案件的基本意見后,“單刀直入”地詢問雙方在其訴求和主張背后,究竟是基于什么矛盾和糾紛而產生,對對方的負面情緒又是從何而來,而己方內心的真實意圖又是什么?
在調解員的有效引導下,兩起案件中的當事人都打開了話匣子,將埋藏心底的真心話一五一十地道出。在第一起案件中,年近四十歲的未婚女兒被父母“束縛”多年,父母對女兒萬般“看不慣”的情況下卻仍不允許女兒獨自生活,女兒在“獨立”的心愿無法達成的情形下,常年使用冷暴力、語言暴力甚至是肢體暴力向父母宣泄不滿,雙方的“積怨”之深已如同即將噴發(fā)的火山,女兒希望通過家庭之外的平臺來獲得“解放”。而在第二起案件中,母親在先生過世后與獨生女兒相依為命,且母親作為家庭財政的主要支柱,一直以來都在幫助和支援女兒。但在母親與其老同學相戀并準備再婚的過程中,女兒以多種手段干擾和阻撓母親,并要求準備與母親再婚的老同學簽“婚前協(xié)議”,以保證母親的財產不旁落他人。母親對女兒的種種做法已經忍無可忍,也不希望女兒的行為影響她和再婚配偶的正常生活,因此以訴請“分家析產”來“迫使”女兒和她溝通。
以此兩案作比,律師調解員努力地“透過現(xiàn)象看本質”,既能讓當事人感受到律師調解員對案件情況的了解和關切,也有利于在調解中有效引導當事人就案件爭議焦點及其背后的原因進行表達和闡述,令調解工作“事半功倍”。
所以,對律師調解而言,“聽案件之聲息”是為調解所作的準備,是為“聞”。
三、律師調解中的“問”
如果說在案件調解正式開始前的“望”和“聞”是對案件的初步了解和預判的話,那么“問”就是推動調解成功的關鍵一環(huán)了。
從“望”和“聞”之中獲取的信息,是各方當事人希望律師調解員能夠了解和信賴的內容。各方表述的內容,從對其自身“有利”的角度,很可能只是事實的“冰山一角”,也可能不盡不實。因此,盡管調解本身并不具備“查明事實”的職權,但為了真正化解橫亙在當事人之間的“疙瘩”,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實情況,是很有必要對一些具體和細節(jié)問題再作進一步深入詢問的。同時,在客觀爭議、矛盾之外,不少當事人提起訴訟不是為了實事求是的解決問題,而是為了“出一口氣”、“不讓對方好過”、“死纏爛打”,對于這樣的當事人,如果不借著詢問引導他們說出真實的想法,而只圍繞案件情況和法律規(guī)定進行調解的話,最終將難以調解成功。
因此,在雙方發(fā)表各自訴求、意見之后的詢問環(huán)節(jié)中,調解員往往會基于“望”、“聞”,進一步向各方詢問案件的細節(jié)——例如因動拆遷安置補償款的分配爭議而產生的共有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都是近親屬,曾經的幾十年共同生活中的磕磕碰碰,免不了引發(fā)摩擦、爭吵和情感沖突,這些積累的“矛盾因子”在遇到少則幾百萬多則上千萬的動拆遷安置補償款 “從天而降”的時候,就會瞬間燃爆成可能導致一個家庭“分崩離析”的災難。
在我們調解過的此類案件中,有很大比例都沖著“論理爭氣”的目標而來,往往開宗明義就表示不愿意調解,一定要法院判決出個“是非曲直”。面對此類當事人,調解員會首先以善意溫和的語言引導當事人主動開啟溝通,并通過耐心細致地交流,逐一詢問當事人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在涉案房屋中的戶口情況、居住情況和動拆遷安置過程中簽約、是否申請居困保障等,并就家庭內部動遷安置補償問題的既有協(xié)商進展作深入了解。這個過程不僅有助于調解員了解案情細節(jié),更有助于當事人自己排解對于其他當事人的不滿情緒,并在不同立場的當事人之間形成一定的交流氛圍。
對調解員而言,要想處理好“問”這一環(huán)節(jié),除了依靠事先以及在調解現(xiàn)場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后所準備好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要對各方當事人的各類情緒有“共感力”但又不失作為調解員主體的“中立性”和“專業(yè)性”;同時,在詢問的時候是否擅于“察言觀色”,即如何準確判斷各方當事人對于調解程序、調解進展的態(tài)度及其內心對于如何解決爭議的真正期望,并適時對調解的方向和節(jié)奏進行調整,這是考驗一個調解員優(yōu)秀與否的關鍵。此外,調解中詢問的語言表達、語氣語調,需要針對不同的對象和進展情況隨時進行調整,雖然看起來像是細枝末節(jié)但往往會對調解效果產生重大影響,對這些細節(jié)的把握和掌控也考驗著調解員們經驗和反應能力。
所以,對律師調解而言,“詢案件之癥候”是為調解進行所作的鋪墊,是為“問”。
四、律師調解中的“切”
在經過了“望”、“聞”、“問”這三個步驟之后,接下去的關鍵是,如何通過已經了解到的案件情況以及當事人的想法意愿,用調解員的法律專業(yè)知識以及在處理案件中獲得的實務經驗,找出特定案件的爭議焦點,并在必要時給予各方當事人具有可接受性和可行性的一個甚至數(shù)個調解方案。
具體而言,在不少調解案件中,各方當事人只關注于自身利益的主張,未曾客觀、專業(yè)地去分析其主張究竟“有理”還是“沒理”,更不會從獨立、公平的角度去考慮如何化解矛盾,故在調解員詢問各方有無調解方案時,各方分別提出的調解方案往往相差巨大。
調解員此時必須做的,是為各方梳理案件的事實,總結案件相關爭議背后待解決的法律問題,解釋該等問題的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實務觀點,并預估案件在司法途徑解決情形下對各方可能產生的后果及影響。其后,就是律師調解程序中最具有價值的一步——基于律師調解員多年的執(zhí)業(yè)經驗,以及對案件整體情況的理解和把握,律師調解員會“定位”案件中的核心爭議問題,有針對性地為各方當事人提出可供協(xié)商的調解方案(或者盡可能減少各方已有調解方案之間的差距),最終努力促成調解的達成。
事實上,律師調解區(qū)別于其他調解的特點,就在于律師調解員能夠憑借自己的專業(yè)、知識和經驗,站在獨立的第三方角度,為爭議的解決提供兼具“創(chuàng)造性”、“可行性”的解決方案。這就好比切脈,須憑借對“脈象”的診斷準確地找出癥結所在,并據(jù)此開具“藥方”,才能實現(xiàn)“對癥下藥,藥到病除”的效果。
所以,對律師調解而言,“摸案件之脈象”是調解獲得成功的關鍵,是為“切”。
對一名中醫(yī)而言,對于“望聞問切”的學習和累積,必須持續(xù)不懈。對一名律師調解員而言,調解中的 “望聞問切”同樣也須不斷領悟和修煉。從每一個調解案件中吸取經驗,保持探索、思考和總結的精神,我們相信,上海的每一位律師調解員,都必將成為“望聞問切”的個中高手,真正讓調解發(fā)揮最大的“定紛止爭”的作用,推出上海律師調解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