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律師看買賣紀念鈔是否違法
日期:2008-07-17
作者: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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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收藏角度看,并不違法
廣東商學院金融系貨幣銀行教研室教授李建潯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的確規(guī)定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但此次發(fā)行的奧運紀念幣,到底是流通意義大,還是紀念收藏的意義大呢?人民銀行似乎沒有給出明確的說法。從目前情況來看,老百姓不會拿紀念幣去流通,因此,從收藏這個角度講,買賣紀念鈔并不違法。
律師:
有流通功能,倒賣違法
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梁偉生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而人民銀行也表示,此次發(fā)行的紀念幣具有流通功能,也就具有人民幣的功能,所以倒賣紀念鈔屬于非法買賣流通的人民幣行為,該違法行為應當禁止。
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資深律師葉東文表示,此次發(fā)行的奧運紀念鈔就是普通紀念幣,因此在發(fā)行之日一年內只能等值交換,所以也不存在網友提出的“非法買賣”與“正常買賣”一說,只要是議價買賣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