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開年,爆發(fā)在武漢的“新冠肺炎”(NCP)疫情在全國范圍內肆虐。國務院宣布延長假期,31個省市啟動重大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一級響應。新冠疫情的法律性質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對于新冠疫情影響合同履行如何進行法律救濟?本文通過研讀大量與新冠疫情高度相似的非典疫情的案例,認為新冠疫情具備構成不可抗力的法律特征,因疫情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可構成不可抗力,但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經變更或調整后可以繼續(xù)履行的,更符合情勢變更,除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制度的救濟外,還可以輔以公平原則的救濟手段。
【關鍵詞】新冠疫情、合同履行、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公平原則
前言
2020年開年,爆發(fā)在湖北武漢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NCP)疫情(下文簡稱“新冠疫情”)發(fā)展兇猛且蔓延至全國,甚至在國際范圍內造成影響。2020年1月31日,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宣布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為“國際關注的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PHEIC)。
為了防止疫情升級擴散,2020年1月23日武漢宣布封城,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jié)假期的通知[國辦發(fā)明電〔2020〕1號],全國31個省市均陸續(xù)啟動重大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一級響應,宣布推遲返城、推遲節(jié)后上班、推遲相關工作、限制人員流動、暫停公共活動等嚴格的防控措施。北京、上海、江蘇、浙江、湖北、山東、安徽、江西重慶、廣東等二十多個省份、直轄市為有效防控新冠疫情在各類建筑工地傳播,出臺文件推遲建筑工地開工、復工時間等;且各省、區(qū)、市均已實施了不同程度的交通管制措施,對工人按原計劃返回項目工地產生較大影響。
在新冠疫情及政府抗擊“疫情”管控行為下,建設工程項目的正常施工將受到較大影響,會導致工期延誤,施工合同的履行將陷入困境,難以履行甚至根本無法履行?!昂谔禊Z事件”【1】一般指的是不可預測的不同尋常的事件,新冠疫情黑天鵝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事件?抑或是構成情事變更?在筆者響應黨和政府的號召,推遲上班、在家自我隔離期間,搜索了與2020年新冠疫情高度相似的2003年非典疫情的案例,結合查找的案例,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就新冠疫情的法律性質及法律救濟手段,施工企業(yè)如何未雨綢繆,盡早作出法律應對,力爭減輕或避免損失等,本文將試做粗淺分析,以期拋磚引玉。
一、何為不可抗力
1、民法定義
(1)《民法總則》(2017)第一百八十條:【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民法通則》(2009年修正):
第一百零七條【免責事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條【不可抗力】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3)《合同法》(1999):第一百一十七條【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前述三部法律中,關于不可抗力的定義均相同?!睹穹ǖ洹罚ú莅福┲袑τ诓豢煽沽Φ亩x及后果的表述也與前述基本相同。
以上法律規(guī)定明確了不可抗力的定義,給出了判斷標準,主要是“三不”原則,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客服,但并未列明不可抗力的具體情形。就某一事件而言,是否屬于不可抗力,結合以上標準進行評判是基礎。
2、綜合來講,一般不可抗力的情形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fā)事件。在我國相關部門頒布的各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對不可抗力采取了概括加列舉的方式,筆者整理如下表:
1999版 (GF-1999-0201) |
1.1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fā)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
2013版 (GF-2013-0201) |
17.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fā)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zhàn)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
2017版 (GF-2017-0201) |
17.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fā)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zhàn)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
上述示范文本2013版、2017版在不可抗力的定義中概括列舉了包括“瘟疫”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整個社會處于高速發(fā)展的環(huán)境中,一些從未發(fā)生過的事件、情況層出不窮,如‘非典事件’……而引入情勢變更原則的價值在于,當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經濟的激烈動蕩而導致不公正結果時,施以法律的救濟”【2】。即瘟疫作為不同尋常的事件,也有可能引入情勢變更原則施以法律救濟。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根據上述《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及《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相關規(guī)定,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其一、不可抗力賦予當事人法定解除權,即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當事人雙方均有權解除合同;其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不可抗力對違約責任有一定抗辯效果,不可抗力的發(fā)生可能導致未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違約責任的免除或部分免除。
要注意的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出現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包括部分不能履行、完全不能履行、暫時不能履行)的情況時,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要及時通知對方以盡量避免損失擴大,同時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證明。
二、何為情勢變更原則
1、情勢變更原則的含義
情勢變更的學理概念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發(fā)生重大變化而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xù)履行則會顯失公平,因此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則。
(1)雖然情勢變更的規(guī)定姍姍來遲,但司法實務中卻不乏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案例。學術界普遍認為,我國司法實踐正式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第一個判例是武漢市煤氣公司(下稱“煤氣公司”)訴重慶檢測儀表廠(下稱“儀表廠”)煤氣表裝配線技術轉讓合同、煤氣表散件購銷合同違約糾紛案。
當事人雙方于1987年簽訂煤氣表散件供應合同,要求儀表廠按月平均向煤氣公司供給煤氣表散件——鋁外殼。后因物價大幅上漲,合同履行出現障礙,儀表廠多次與煤氣公司協商請求變更合同價格,未協調成,遂停止向煤氣公司供應散件,煤氣公司訴儀表廠繼續(xù)履行合同。一審判決儀表廠敗訴,儀表廠提起上訴。受理上訴案件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此案請示最高人民法院。
1992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函【1992】27號作了答復:“就本案購銷煤氣表散件而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發(fā)生了當事人無法預知和防止的情勢變更,即生產煤氣表的主要原材料鋁錠的價格,由簽訂合同時國家定價為每噸4400-4600元,上調到每噸16000元,鋁外殼的價格也相應由每套23.085元上調至41元,如果要求重慶檢測儀表廠仍按原合同約定的價格供給煤氣表散件,顯失公平,對于雙方由此產生的糾紛,你院可按照《經濟合同法》第27條第1款第4項之規(guī)定,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決?!?/span>
上述函件實際上確立了情勢變更原則【3】。
(2)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會紀要》的通知[法發(fā)(1993)第8號]第二條第(六)款【4】規(guī)定:“由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發(fā)生了非當事人所能預見的根本性變化,以致使原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span>
最高院通過司法解釋對情勢變更原則給予了肯定,對全國司法實踐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這是迄今為止中國法律領域對情勢變更原則態(tài)度最明確的一次陳述,“是司法機關在實踐中比較早的肯定情勢變更原則的文件”【5】。但該紀要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fā)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 https://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showType=0&language=%E4%B8%AD%E6%96%87&aid=MTAxMDAwMjY0ODg=(2013年1月14日發(fā)布;2013年1月18日實施)廢止。雖然被廢止,但其中關于商業(yè)風險、情勢變更的論述,仍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3)200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一般認為此條是我國民事司法實踐中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基礎性規(guī)定。
(4)三天后,即200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號]中要求:
“二、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對于上述解釋條文,各級人民法院務必正確理解、慎重適用。如果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確需在個案中適用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span>
(5)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fā)(2009)40號]中要求:“對于部分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平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嚴格審查;法院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就充分注意到危機和變化是一個逐步演變的過程,市場主體對于市場風險存在一定程度的預見和判斷,法院應當依法把握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嚴格審查“無法預見”的主張;法院要合理區(qū)分情勢變更和商業(yè)風險,即便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并非簡單地豁免債務人的義務而使債權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調整雙方利益關系;同時要求嚴格履行適用情勢變更的相關審核程序?!?/span>
從上述規(guī)定中也能夠看出,在部分當事人提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法院應根據公平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嚴格審核,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這里,筆者提請注意下公平原則——這一民法基本原則,后文有關于公平原則的簡要說明與相關案例。
2、情勢變更原則的法律后果
主要有:(1)變更合同,可以使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重新達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變得公正合理;(2)解除合同,如果變更合同尚不能消除雙方顯失公平的結果,就可以解除合同。
3、情勢變更原則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和適用程序
情勢變更原則要求務必正確理解、把握適用條件、慎重適用,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確需在個案中適用的,應當于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報請最高院審核。
4、特別說明:情勢變更與商業(yè)風險、不可抗力
“經濟上的商業(yè)風險無處不在,它往往與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情勢變更交織在一起,而二者的區(qū)別僅在于量和質的界限,這就使得正常的商業(yè)風險與情勢變更的關系難以劃清。另一方面,由于不可抗力的客觀表現在一定程度上與情勢變更以同樣的事實原因出現,某一事件既可能引起不可抗力,也可能構成情勢變更,二者的區(qū)別取決于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這種重疊性使得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關系也難以劃清,這就產生了如何科學界定情勢變更的問題?!逗贤ń忉專ǘ返?6條規(guī)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這里也需要界定情勢變更與商業(yè)風險、不可抗力等的異同。”【6】關于情勢變更與商業(yè)風險、不可抗力等的異同曹守曄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之情勢變更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有深入的剖析,筆者不再累贅轉述,讀者可自行查閱該文。
筆者在此引述上述文章內容及以較多的篇幅介紹情勢變更原則,想特別說明的是:某一事件,基于客觀表現,在不同地區(qū)、不同時間、不同合同、不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履行的不同影響等不同情況,存在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抑或商業(yè)風險的可能性,不是法律不公平,恰恰是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彰顯法律的公平。對此筆者將在后文輔以案例進行佐證。
三、何為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將公平原則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準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有利于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于公平原則的法律規(guī)定選錄如下:
1、《民法總則》(2017):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2、《民法通則》(2009年修正):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3、《合同法》(1999):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對于情勢變更作出司法解釋,有助于法官甄別不可抗力、商業(yè)風險等與情勢變更有關的概念,可以減少對相關法律原則譬如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的直接適用,規(guī)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減少裁判的恣意性,增加判決的穩(wěn)定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薄?】結合前述分析,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主要解決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情勢變更是利益衡平,主要解決如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問題。法院除可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制度進行裁決外,基于個案法官往往可能直接適用公平原則進行裁決。考慮到不可抗力制度適用門檻比較高,情勢變更制度嚴格的報請高院審核、必要時報請最高院審核的制度,公平原則的直接適用有一定的空間。
四、新冠疫情是否是不可抗力
與2020年新冠疫情情況高度相似的是2003年非典疫情,2003年非典過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將非典直接定義為“不可抗力”。那么新冠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經過研讀與非典疫情相關的案例后,筆者認為拋開時間、地點、行業(yè)、疫情的影響、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受影響的實際情況以及疫情與合同不能履行的因果關系等而一概籠統地論述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容易犯沒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錯誤,也容易對不可抗力制度形成錯誤的理解。筆者認為新冠疫情在性質上具備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征,但不必然一定是不可抗力,或者說即便構成不可抗力也并不必然一定適用不可抗力規(guī)則來處理案件爭議,以及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并非絕對互相排斥的制度,應在結合合同簽訂、履行情況、履約受疫情影響的情況、當事人的訴求等情況下對新冠疫情的法律性質具體分析,具體法律救濟也可以靈活適用。下文筆者將對前述個人觀點進行分析,并以查找的非典疫情相關案例為依托,以期能夠給出一個有價值的參考。
(一)新冠疫情具備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特征的籠統分析
1、從理論上分析此次新冠疫情具備構成不可抗力的特征
如前所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此次新冠疫情的爆發(fā)突如其來,各地政府紛紛采取嚴格的管控、隔離等措施,任何人甚至具有廣博醫(yī)學知識的醫(yī)學專家都無法事先預見。新冠疫情的傳染性較強,有不戴口罩可能幾十秒就被感染的極端個案;“國際醫(yī)學期刊柳葉刀1月24日在線發(fā)表的一項研究顯示,首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患者于去年12月1日發(fā)病”【8】,至2020年2月10日止,除了主要隔離阻斷傳播,尚沒有特效藥治療此次疫情。“我國《民法通則》稱為‘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法國學者稱之為‘不可抗拒性’。我國學者解釋,‘避免’是使得事件不發(fā)生,‘克服’是指消除損害后果。”【9】此次疫情對國民健康、經濟生活、合同履行等都造成難以消除損害后果的負面影響。所以,此次疫情的發(fā)生具有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從理論上說此次新冠疫情具備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征。
2、最高院曾就非典疫情發(fā)布的相關通知提供了參考價值
基于非典疫情與新冠疫情的相似性,2003年非典時期的司法實踐經驗對本次新冠疫情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就受2003年非典疫情影響合同履約的情況,最高院曾于2003年6月11日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其中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妥善處理?!?/span>
從上述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看出最高院區(qū)分了按原合同履行有重大影響及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兩種情況,對于導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按合同關于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處理,也就是說非典疫情可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筆者注:當然,細細研讀該條款,也可以看出,最高院區(qū)分不同的情況提出了情勢變更(或者亦包括公平原則)、不可抗力兩種處理方式,實際上最高院并未將非典疫情一律按不可抗力處理。]
盡管上述通知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fā)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2013年2月26日發(fā)布;2013年4月8日實施)廢止,但其中區(qū)分情況,適用情勢變更(或者亦包括公平原則)、不可抗力處理爭議仍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3、廣東高院協辦、北京二中院課題組的研究成果可供參考
2003年“非典”疫情,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協辦,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的研究成果《正確處理“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案件》中認為,非典疫情這種異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類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其性質屬于法律上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種自然災害。
4、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解答
在筆者截稿時,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室負責人,就疫情防控中社會普遍關心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解答,即“當前我國發(fā)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據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綜上,籠統地分析,理論上新冠疫情具備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征。如果新冠疫情導致合同根本無法履行,或者是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特別是在疫情嚴重的地區(qū),或者受疫情影響嚴重的行業(yè),新冠疫情顯然具備構成不可抗力的特征。新冠疫情對于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但如果新冠疫情僅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或導致費用增加,則不應被歸為不可抗力,例如在受新冠疫情影響不嚴重的地區(qū),部分合同當事人在履約時雖然遇到困難,但經過變更、調整后完全可以繼續(xù)履行的,則顯然不能將新冠疫情視為不可抗力事件,此時更符合情勢變更原則。同時如上述概念分析中筆者特別言明,基于情勢變更與商業(yè)風險難以劃清,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存在重疊,情勢變更與商業(yè)風險、不可抗力的異同需要區(qū)分,具體到個案中,不可抗力、情勢變更難以區(qū)分,所以新冠疫情并不必然一定構成不可抗力,可能構成情勢變更,甚至在個案中屬于商業(yè)風險。
(二)2003年非典疫情相關司法判例
1、2003年非典疫情與2020年新冠疫情具有很高的相似性,那么在非典時期,各地司法實踐中是否將非典疫情一概認定為不可抗力?
筆者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平臺以“不可抗力、非典”作為關鍵詞,以“情勢變更”、“非典”作為關鍵詞,查找案例并經過篩選,挑出如下案例,除最高院審理的外,還包括上海,江蘇、浙江、吉林、遼寧、山東、河南、山西、湖北、廣東、廣西、海南、陜西。
編號 |
法院觀點摘錄 |
點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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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俊英、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號:(2016)最高法民再220號 |
內蒙古高院明確非典屬于不可抗力因素。 根據公平原則各承擔承包費的50%。 最高院未直接處理此問題,暫視做未否認。 |
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5、“非典”屬于不可抗力,基于公平原則白俊英所承包的賓館因“非典”停業(yè),對于“非典”造成的損失雙方各承擔50%,因此,土左旗政府應返還白俊英承包費2.5萬元。 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認為:4、“非典”期間的承包費5萬元,一審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決各承擔50%即2.5萬元,“非典”屬不可抗力因素,原審根據公平原則判決并無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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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xiāng)市恒升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河南六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號:(2011)民申字第199號 |
最高院使用的是“‘非典’不可抗力”的字眼。 因綜合因素,未支持發(fā)包人工程逾期交付違約金的主張。 |
最高院認為:工程逾期交付,除“非典”不可抗力的影響外,雙方均有責任。恒升公司一方存在未及時辦理施工許可證、未及時供應材料、多次變更設計等原因,省六建公司一方有管理不善,組織不力等因素。二審判決認定雙方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自己的責任小于對方,未支持恒升公司關于違約金的主張,并無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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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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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祥龍建筑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與路易里歐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9)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2362號 |
上海一中院認為雙方合同中有關于不可抗力有約定,故非典時期的停工損失按合同約定處理,沒有支持停工損失。 |
上海市一中院認為:祥龍公司上訴要求路易里歐公司承擔非典期間的部分停工損失,然雙方合同第39條明確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故祥龍公司要求路易里歐賠償非典期間的停工損失顯然不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該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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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億申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廣東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5)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1755號 |
未對非典明確定性。 上海一中院認為存在非典等因素,工程延期104天尚屬合理。 |
上海市一中院認為:關于逾期竣工違約金,由于系爭工程增加了暗浜、變電所等多項工程,且存在停電停水、非典等因素,工程延期104天尚屬合理,故原審判決對上訴人提出的要求被上訴人承擔逾期竣工違約金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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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億大實業(yè)有限公司與上海翊宇工貿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4)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32號 |
上海長寧區(qū)法院認為非典系不可抗力。(2003.9.19作出判決) 上海一中院明確非典疫情非法律所界定的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2004.4.9作出判決) |
上海市長寧區(qū)法院認為:嗣后遇“非典”疫情防治,翊宇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應免除翊宇公司的責任,同時對這一期間的租金及空調使用費,由于翊宇公司停止經營,應酌情減免。 上海市一中院認為:關于“非典”疫情,因非法律所界定的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且翊宇公司因防治“非典”而實際停業(yè)的時間系在2003年4月,故對翊宇公司在停業(yè)前應履行支付租金之義務,原審均以不可抗力而免除翊宇公司的責任,于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有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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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佰恒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新長寧(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4)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1289號 |
上海長寧區(qū)法院2004.7.23的判決中明確非典不是不可抗力。 上海一中院不支持以非典系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未付租金違約責任。 |
(上海長寧區(qū)法院認為:鑒于“非典”不屬法律所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佰恒公司上述拒絕支付租金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上海一中院認為:佰恒公司主張其因“非典”逾期未支付租金不屬違約,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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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特別備注:關于案例5、6,即在上述32號案中,長寧法院在2004年7月23日的判決中認為非典是不可抗力,一中院在2004年4月9日的判決中明確非典疫情非法律所界定的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后在1289號案中,上海長寧法院在2004年7月23日一審判決中變更之前認為的非典是不可抗力的說法,明確非典不是不可抗力。筆者認為應結合兩個案件的前后時間來評判當時上海法院的態(tài)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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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yè)銀行上海市青浦支行與上海大盈肉禽聯合有限公司、上海大盛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4)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58號 |
上海一中院認為債務不適用不可抗力條款。 |
被告大盈公司對借款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其公司經營受到“非典”和禽流感等不可抗力影響,無法支付到期債務,且…已向原告提出展期申請,故被告大盈公司的還款義務應予免除。 上海市一中院認為:至于被告大盈公司稱其因不可抗力導致還款不能的主張,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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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伊東酒店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與上海妙天商貿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上訴案,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4)滬一中民三(商)終字第8號 |
未對非典明確定性。 不支持以非典為由不承擔拖欠貸款違約責任。 |
上海市一中院認為:至于2003年的非典疫情,雖對餐飲娛樂場所的經營造成了一定影響,但不能成為拖欠貨款的理由,故上訴人以此為由認為不應承擔拖欠貨款的違約責任的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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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昌房產經營有限公司與魏敏、徐曉敏、魏美文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上訴案,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6)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006號 |
上海市二中院明確非典流行不屬于不可抗力。 不支持以此為由扣除延期交房違約金。 |
上海市二中院認為:根據合同約定,新昌公司理應承擔違約責任。供電局停電和非典流行不屬于不可抗力,新昌公司要求扣除延期交房7天的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判決新昌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魏敏等三人延期交房違約金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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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華源生命科學研究開發(fā)有限公司與上海??悼萍及l(fā)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審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案號:(2004)松民二(商)初字第1002號 |
上海松江法院認為未提供證據證明結果與不可抗力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不予采信。 |
上海松江法院認為:民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未完成銷售數量與不可抗力之間存有因果關系,故被告關于其未完成銷售數量的原因系非典造成,系不可抗力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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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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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南京機電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江蘇平潮建筑安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9)蘇01民終6726號 |
未對非典明確定性。 江蘇南京法院認可非典疫情是導致工期遲延的原因,施工單位不承擔工期違約責任。 |
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認為:2003年上半年的“非典”疫情系突發(fā)情況,對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確有不利影響,平潮公司主張疫情是導致工期遲延的原因之一,予以采信。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二、關于平潮公司施工是否延誤工期及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結合2003年上半年的“非典”疫情對正常施工的影響,故上訴人機電公司關于平潮公司施工延誤工期應承擔違約責任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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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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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前利、浙XX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9)浙10民終8號 |
未對非典明確定性。 浙江臺州法院認為工期延誤及補貼由承包人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不支持訴求。 |
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六)關于“非典”、高溫、臺風等工期延誤補貼問題。王前利認為,華成公司前期樁基施工時嚴重偏位導致業(yè)主重新變更設計圖紙,結合“非典”、高溫、臺風情況,應計入該項補貼361000元。華成公司認為,一審對王前利無法證明系其施工的或無證據證明包含在工程范圍內的或無證據證明已履行法定義務的,都排除在工程造價范圍外,是合理的?!胺堑洹?、高溫、臺風等工期延誤補貼屬于上述情形。本院認為,根據《協議書》通用條款,承包人在發(fā)生工期延誤后,需在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據此可知,工期延誤及補貼應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擔舉證責任,但王前利不能對此加以舉證,故依法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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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時間房地產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1)浙民終字第34號 |
浙江臺州法院明確非典疫情屬于不可抗力范疇。 支持順延工期30天。 |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13.1款的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誤,可以順延工期。考慮到2003年“非典”疫情嚴重,屬于眾所周知的事實,二建公司為避免“非典”疫情在建設工地爆發(fā)而暫停施工,并及時向監(jiān)理報告了該情況,故對屬于不可抗力范疇的“非典”疫情期間停工,應予順延工期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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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溫州××集團公司合同糾紛再審案,審理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0)浙民再字第60號 |
浙江高院明確非典屬不可抗力因素。 根據公平原則計算工期延誤違約金。部分免除施工單位違約金責任。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5)施工期間受“非典”影響,造成人力、原材料、電力供應、運輸緊張,對工程有較大影響,且屬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影響工期系事實,但無法鑒定具體影響天數?!阼b定單位不能確定雙方分別影響工期天數的情況下,根據公平原則,可按雙方各影響工期94.5天處理。因此按照合同關于工期推遲10天以上,每日罰2萬元的約定,溫建××應支付金友××工期延誤違約金189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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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溫嶺市××工××司與被上訴人陳××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審理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08)浙民一終字第255號 |
浙江湖州法院明確定性非典疫情為不可抗力。 認可會對合同工期產生一定影響。 |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定作物是否逾期交付問題,…可見,路橋××對于天源××的工作進程是認可的,不存在天源××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問題。此外,2003年期間,我國遭遇了“非典”疫情,這一不可抗力,也會對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影響。因此,路橋××的該節(jié)起訴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故路橋××認為天源××逾期交付定作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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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康與嘉善萊茵達置業(yè)有限公司一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法院,案號:(2004)善民一初字第402號 |
浙江嘉善縣法院認為,至少是經由“被告認為”并予以支持的方式認同,非典是不可抗力。 |
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房屋逾期交付及因“非典”等各種原因所造成的后果,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徶?,被告認為,造成房屋逾期交付是由于受“非典”的影響,因而在工程方面采取了人員分散管理施工的辦法,使工程速度緩慢以及市政配套設施的延誤等原因所致,屬不可抗力因素,不應承擔違約責任的理由,與事實相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眾所周知,2003年上半年,因發(fā)生“非典”使各方面的工作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一定影響。本案被告亦不例外,在工程建設上,為分散人員施工,造成了工期延期,是在情理之中。再者,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其中第八條第二項約定了“非甲方原因造成水、電等市政配套的延期,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而原告已在2003年5月8日向被告領取了房屋及自行車庫的鑰匙,是在6個月內,未超過交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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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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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北山風景區(qū)管理委員會與吉林市北山鳥語林風景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qū)人民法院,案號:(2012)船民二初字第297號 |
對非典未明確定性。 支持受非典影響的管理費予以扣除,并不支持對方終止協議及欠款利息的訴求。 |
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qū)人民法院認為:但鑒于北山鳥語林在經營過程中連續(xù)遭遇特大冰雪、非典、禽流感等災害,加之……,拖欠部分管理費存在客觀原因,……本院充分考量保護投資者權益,……對北山管委會要求終止協議履行并由北山鳥語林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北山鳥語林應繳管理費的數額,扣除……非典、禽流感災害兩年的管理費40萬元……,尚欠管理費54萬元,應向北山管委會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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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源市巨源工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姜玉閣、遼源市升華賓館企業(yè)租賃經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7)吉04民終441號 |
吉林省遼源市龍山法定以不可抗力事由減免承包費; 但遼源中院認為非典屬于正常的經營風險。一審法院支持減免承包費的判決錯誤,應予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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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法院認為:3.2003年“非典”期間造成賓館停業(yè)4個月,……而該事由屬于姜玉閣在承包經營過程遇到的不可抗力事由,若發(fā)包方不考慮此種特殊情形,仍收取相關費用,則有違公平原則,故姜玉閣的該項反訴請求予以支持。 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1.2003年因“非典”期間造成升華賓館停業(yè)4個月的經濟損失,因該損失是姜玉閣經營升華賓館期間遭遇的不可抗力,屬于正常的經營風險,該經營風險不應由巨源公司承擔,故一審判決中關于支持姜玉閣主張減免“非典”期間相應承包費18.2667萬元的判決內容錯誤,應予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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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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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鵬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與大連正典表業(yè)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3)遼審二民抗字第14號 |
遼寧高院明確非典不是導致租賃合同解除的不可抗力原因。 非典疫情和政府要求只對部分經營活動有影響。 |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關部門因此而下發(fā)的停止野生動物經營的通知,只是對正典公司的部分經營活動造成影響,尚不足以導致其與鵬程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本案的案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通知 https://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wMDAwOTY2Nzc%3D&language=%E4%B8%AD%E6%96%87》中所指出的“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的情形,故本案不能據此認定為雙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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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菊與沈陽新中城房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審理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5)沈民(2)房終字第726號 |
簽訂合同時已經知曉非典疫情,不能免除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至于新中城公司提出的“非典”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應免除新中城公司違約責任的問題。雖然2003年春夏之間我國爆發(fā)“非典”疫情,但新中城公司在與劉曉菊簽訂《協議書》時(2003年4月25日)應當預見“非典”疫情可能對其正常施工造成影響,但其仍然在《協議書》中約定在2003年9月底將商品房交付劉曉菊,……,表明“非典”疫情并未對其交付房屋造成影響,故在本案中不能免除新中城公司承擔全部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所以新中城公司的此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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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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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艷、萊州市永安路街道西關居民委員會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8)魯06民終268號 |
山東煙臺中院明確非典疫情超出市場風險范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減免租賃費。 |
山東省萊州市人民法院認為:“非典”疫情,是突發(fā)的、不可預知的災害。在“非典”期間,原告租賃的賓館停止營業(yè),造成經濟損失是現實存在的,該損失是雙方訂立租賃合同時無法預計的,超出了“市場風險”的范圍。因此適當減免租賃費符合情勢變更原則,且有兩委成員簽字認可,對此應予認定。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非典”疫情系不可預知的災害,上訴人李培艷承租的賓館停業(yè),造成經濟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并有西關居委會兩委成員簽字確認,該損失超出了市場風險的范圍,原審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適當減免部分租賃費,于法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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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筑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大慶筑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7)魯民申3251號 |
山東高院認為簽約時對非典進行了預見和約定,不屬于簽約后發(fā)生的不可預見的情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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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但從訴爭雙方簽訂于2003年5月7日的《會議紀要》來看,該《會議紀要》明確載明了涉案工程時值非典時期,只能使用當地施工隊伍,只能使用中國建筑技術開發(fā)總公司的D、G圖紙等內容。由此可見,雙方簽訂《工程施工協議書》時,已經對非典時期的特殊情況做出了明確的預見和約定,因非典調整圖紙等并非是簽訂《工程施工協議書》后另行發(fā)生的情勢變更。申請人的主張因出現非典導致《工程施工協議書》不能繼續(xù)履行,與已查明事實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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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一建集團有限公司、青島通力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7)魯民申149號 |
山東高院采用非典對施工工期造成不可抗力的影響的表述。 不支持拖延工期處罰的請求。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此外,一審判決中所提到的2003年“非典”對施工工期所造成的不可抗力的影響,亦是不可忽視的因素。因此,在一建公司不能證明通力公司存在提供勞務作業(yè)人員、施工機具等方面的問題而造成了工期拖延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建公司主張通力公司拖延工期的處罰并無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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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筑土木工程公司路橋分公司、青島森林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土木工程公司路橋分公司、青島森林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4)青民再終字第88號 |
山東青島黃島區(qū)法院查明“眾所周知”的非典事實。 考慮眾所周知的事實確實對旅游產生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酌定承擔50%的遲延開園營業(yè)損失。 |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四、眾所周知2002年末中國南方發(fā)現“非典”患者,2003年初“非典”初步漫延,至夏季全國進入防治“非典”高峰期,秋季初冬得以基本消除。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野生動物世界公司所主張的2003年4月30至9月27日遲延開園營業(yè)損失經司法鑒定729209.55元,……,但考慮同年夏天北方受“非典”影響,對旅游產業(yè)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且…,故計算野生動物世界公司的損失以土木工程公司承擔729209.55元的50%即364604.78元為宜。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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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萬鑫建筑總公司與山東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東營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審理法院: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4)東民一初字第44號 |
對非典未明確定性。 山東東營中院支持非典等因素順延工期,未支持支付逾期竣工損失的反訴請求。 |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從庭審過程中可以看出,因設計單位對于被告的綜合樓工程的基礎工程進行了設計變更,影響了原告的開工日期,以及“非典”病影響工程施工,對于原告的工期應相應順延。原告的施工期順延后,整個工程施工工期并不逾期,被告反訴請求判令原告支付逾期竣工的損失,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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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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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三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河南有色巖土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審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3)焦民再一終字第7號 |
河南省焦作市法院采信了鑒定結論中認為非典時期是不可抗力因素的說法,并作為定案依據。 |
解放區(qū)法院認為:河南巖土公司申請對其……35天工期延誤進行司法鑒定,……該鑒定結論合法有效,能夠說明客觀存在大雨天氣等其他客觀原因,以及在2003年3—6月份影響全國的“非典時期”的不可抗力等因素。……結合鑒定結論,……河南巖土公司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辯解理由成立,予以采信。 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鑒定意見書合法有效,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再審維持二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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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臺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洛陽有色金屬加工設計研究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審理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0)豫法民再字第00024號 |
河南省高院采納了非典構成不可抗力的主張。 |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第二,關于非典、暴雨與工期關系問題。《施工合同》中對不可抗力的約定屬于概括性約定,應做廣義解釋,非典對人員、材料購買等造成的影響以及暴雨對室外施工的影響的確影響了工程的進度,且二者均屬于臺興公司與有色院在鑒訂合同時不可預見的因素,因此,對臺興公司認為非典、暴雨構成不可抗力的主張,本院予以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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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與開封市興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審理法院: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0)汴民終字第1073號 |
河南開封中院認為若不影響合同履行,非典就不能視為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證明,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
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非典疫情并不是對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響,如果不影響合同正常履行,非典就不能被視為不可抗力。教育公司對其主張的三種情形的出現,是否造成在建工程必須全面停工、部分停工或不能以正常效率施工的情況,均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另外,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教育公司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告知義務。對此,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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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錦達置業(yè)有限公司與洛陽明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上訴案,審理法院: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0)洛民終字第990號 |
河南洛陽澗西區(qū)法院明確認為非典是不可抗力的影響。 |
澗西區(qū)人民法院認為:但就工期而言,因該工期正是在國家非典型性肺炎流行期間,屬不可抗力的影響,雙方在工程驗收表中也已注明了延誤工期42天的理由,因此,不應對原告延誤工期的行為作違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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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發(fā)舟與河南錦達置業(yè)有限公司、洛陽明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審理法院: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qū)人民法院,案號:(2008)澗民四初字第49號 |
河南洛陽澗西區(qū)法院明確認為非典是不可抗力的影響。 |
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qū)人民法院認為:但就工期而言,因該工期正是在國家非典型性肺炎流行期間,屬不可抗力的影響,雙方在工程驗收表中也已注明了延誤工期42天的理由,因此,不應對原告延誤工期的行為作違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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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備注:與此相同的案例還有張XX與河南錦達置業(yè)有限公司、洛陽明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08)澗民四初字第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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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華縣禮堂清算組與王立新、武存安、張平均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審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9)周民終字第1004號 |
河南周口法院認為非典疫情,應屬不可抗力。 對違約金酌情判決。 |
(太康縣人民法院查明:2002年11月16日中國廣東發(fā)生第一起SARS病例,中國發(fā)生非典疫情,2003年6月24日世界衛(wèi)生組織宣布解除對北京的旅行警告,疫情解除。)太康縣法院認為:因2002年11月,中國出現非典疫情,屬不可抗力事件,故起始期應從非典疫情結束后即2003年6月24日開始計算違約金, 河南省周口市中級法院認為:上訴人雖然未依合同約定期限向三被上訴人交付相關房屋,亦有違約行為,基于當時出現的非典疫情,應屬不可抗力,原審法院對相關違約金酌情判決并無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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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山西倫達肉類工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7)晉民終93號 |
山西高院認為以非典系不可抗力事件免責,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證據。 |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華墾公司上訴所稱的2003年發(fā)生“非典”這一不可抗力事件,應予免責問題。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和合同法118條的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應該在合理期限提供證明。本案中,華墾公司并未舉證證明通知倫達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且“非典”期間并未封鎖交通、限制貨物交易,故對華墾公司這一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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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東江旅游集團公司與長江輪船海外旅游總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審理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07)鄂民四終字第47號 |
湖北省高院認為非典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事件。 但認為疫情對合同的影響未達到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程度,無單方解除合同權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綜上,本院認為,“非典”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事件,該不可抗力事件對涉案租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影響,對于“非典”疫情影響涉案合同履行期間的租金,東江公司有權不予支付。但涉案合同中并不存在合同一方當事人可因不可抗力事件單方解除合同的約定,同時,“非典”疫情對涉案合同的影響尚未達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因此,無論是依據合同約定抑或法律的規(guī)定,東江公司均無權單方解除涉案合同,東江公司單方解除涉案合同、拒絕支付欠付租金的行為構成違約,因此其還應依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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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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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挺、王應隆、杜鐵鳴與中國農業(yè)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yè)部、廣州天啟房地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5)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150號 |
廣東省廣州中院認為:非典疫情對借款合同不構成不可抗力,對借款合同的履行不產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響,不支持以不可抗力減免民事責任。 |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眾所周知,“非典”疫情大規(guī)模爆發(fā)于2003年上半年,本案貸款發(fā)放時“非典”疫情已經爆發(fā),故對本案當事人而言,“非典”疫情不具備不可抗力“不可預見”的條件;同時,不論是“非典”、禽流感疫情還是市政施工,可能影響的只是宏觀的經營環(huán)境,對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產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響,故不應認定為是導致三上訴人違約的原因,因此,三上訴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上訴主張減免民事責任,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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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蘋、王妍與珠海市五洲房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審理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08)粵高法立民再申字第148號 |
只找到提審的民事裁定,沒有找到原審法院的再審判決書。至少可以看出這里廣東高院認同,非典并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二、關于五洲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是否可以免責。原審法院的再審判決認為五洲公司在建設“五洲花園”期間發(fā)生了“非典”、高考期間噪音控制、原材料漲價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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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備注:與此案相同的還有覃志民、張志群、韓冬、關利山、王克華、韓峰、卿鋒、陳怡各自與珠海市五洲房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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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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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劉某某、邱某某、陳某、黎某、張某某、尹某某、李某吉、何某、吳某某、周某某、陳某某、蔡某某、唐某某、李某松與被上訴人鐘山縣人民政府、鐘山縣旅游局承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3)賀民二終字第24號 |
從該案可看出系合同雙方自行協商因非典等原因減少管理費,不是法院調整,可從廣西賀州中院說理中,體現出法院認可非典是不可抗力因素。 |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但由于經營方面的原因以及受到2003年全國“非典”事件的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承包方沒有按期交納每年至少6萬元的管理費(其中“非典”期間的年度管理費減為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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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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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南灣酒店訴蔡多基其他民事糾紛一案,審理法院: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5)三亞民一再二字第7號 |
海南三亞中院明確非典不屬于不可抗力因素。 不支持以非典為由免責。 |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2003年“非典"期間,未經景利萊公司同意,蔡多基停業(yè)二個月,因不屬不可抗力免除交費客觀因素,故蔡多基免交二個月“非典”期間場地使用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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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文敏與三亞長源物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上訴案,審理法院: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5)三亞民一終字第79號 |
海南三亞中院認為非典疫情對施工而言構成不可抗力因素。 |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對于“非典”疫情的影響,本院認為,該疫情的發(fā)生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且在當時衛(wèi)生醫(yī)療技術條件下為不可克服的,由此導致政府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禁止錄用島外民工。而在政府部門發(fā)文禁止錄用島外民工的期日之前,長源公司已與多家建筑企業(yè)簽訂施工合同,但由于2003年4月“非典”疫情在全國范圍內的大規(guī)模暴發(fā),各地均采取措施嚴格控制大量人員的隨意流動,并且客觀上本案涉及的標的物施工人員(民工)主要來自島外,對民工流動的控制客觀上導致了各建筑企業(yè)進場施工的遲延,應認定“非典”疫情對“天涯一方城”項目各項施工的完成構成不可抗力因素。同時三亞市政府職能部門就“非典”期間禁止錄用島外民工的通知也是屬于合同所約定的政府干預性影響,因此長源公司可據此對“非典”期間導致工期延誤發(fā)生的遲延交房主張免責?!虼?,由于“非典”疫情構成阻礙按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應順延交房時間至2003年7月17日后的第54天,即2003年9月9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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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至“非典”疫情,對房屋銷售有一定的影響,但并不是法律上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至少“非典”不是造成對房屋銷售的不可抗力,房屋銷售可以通過網上及電話等其他方式銷售。故一審引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規(guī)定不當,應予糾正,但引用的其它法律條文是正確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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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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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孫克琦因與被上訴人銅川市第一汽車客運有限責任公司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5)銅中民二終字第00030號 |
對于車輛掛靠經營合同,陜西銅川法院認為因非典車輛被封存屬于不可抗力。 |
(原審查明:2003年4月27日,銅川市交通局…文件要求“……銅西線安排40輛高一級客車,維持運營,其余車輛由各客運企業(yè)將車輛集體封存在各企業(yè)停車場內?!北桓娼拥缴霞壨ㄖ?,要求原告停運,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將該車交給被告,被告將原告車輛封存在被告停車場內,粘貼封條,并將原告行駛證、營運證、車牌收走統一管理。2003年5月20日,被告對封存車輛統一解封,通知營運。)原審認為:但2003年4月28日至2003年5月20日,因“非典疫情”期間封存屬不可抗力,雙方對此期間的損失均不應承擔責任,應予扣除。 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亦認為:2003年4月28日至2003年5月20日,因“非典疫情”期間封存屬不可抗力,雙方對此期間的損失均不應承擔責任。 |
綜上:
經過大量案例的收集和研讀,關于非典疫情的定性,各地法院判決不一,沒有一律將非典疫情定性為不可抗力,而是針對不同合同、疫情影響程度及區(qū)分合同是根本無法履行還是履行困難等,分別存在作出屬于不可抗力、不是不可抗力、可構成情勢變更、甚至屬于正常的經營風險等認定,也出現了一審法院認定非典疫情屬不可抗力,但被二審法院否定,認為非典疫情非法律所界定的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的情況??梢姺ㄔ簩Σ豢煽沽Φ倪m用采取了謹慎的態(tài)度。
雖然筆者認為不能以某個地方的法院的案例代表該地區(qū)全部法院的整體意見,不能以對某類案件的判決意見代表該類案件的全部判決,甚至是全國該類案件的判決,但將法院的判決傾向整理出來,仍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唯在使用的時候注意不要以偏概全,同時也要注意法治在進步,法院的審判水平以及審判思路等都在與時俱進。具體整理如下:
就承包經營類合同,有內蒙古高院明確非典屬于不可抗力因素;廣西法院認可非典是不可抗力因素。
就租賃合同,有上海一中院明確非典疫情非法律所界定的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遼寧高院明確非典不是導致租賃合同解除的不可抗力原因;海南三亞中院明確非典不屬于不可抗力因素;湖北省高院認為非典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事件;山東煙臺中院明確非典疫情超出市場風險范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減免租賃費;吉林省遼源中院認為非典屬于正常的經營風險。
就施工合同,有上海一中院認可存在非典等因素,工期順延合理;有浙江高院明確非典屬不可抗力因素;山東高院采用非典對施工工期造成不可抗力的影響的表述;河南省高院采納了非典構成不可抗力的主張;河南焦作法院認同非典時期是不可抗力因素的說法;河南洛陽澗西區(qū)法院明確認為非典是不可抗力的影響。海南三亞中院認為非典疫情對施工而言構成不可抗力因素。
就借款合同,有上海一中院認為還款義務不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不支持以非典為由拖欠貸款違約責任;廣東省廣州中院認為非典疫情對借款合同不構成不可抗力,對借款合同的履行不產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響。
就商品房預售合同,有上海市二中院明確非典流行不屬于不可抗力。
2、除了適用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制度進行法律救濟,是否還有其他救濟途徑的可能?
筆者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平臺以“公平原則”“非典”作為關鍵詞,進行案例篩選,挑出如下案例,除最高院審理的外,包括上海,河南、廣西、云南、陜西。
編號 |
法院觀點摘錄 |
點評 |
1 |
太原吉祥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稅務局合同糾紛申訴,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號:(2016)最高法民申2523號 |
對非典未明確定性。 最高院支持因非典疫情等,結合案件證據,依公平原則酌定給予民工補貼款100萬元。 |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民法通則》第四條等規(guī)定,酌定因非典疫情等給民工的補貼款為100萬元。) 山西高院認為:原審法院在考慮非典疫情……等情形后,……酌定由太原地稅適當承擔非典期間給建設工人100萬元補貼亦無不妥,對此判項予以維持。 最高院經審查認為:一、二審法院依據本案現有證據,依照公平原則,……對上述款項進行酌定,系依法行使裁量權。(支持山西高院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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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第十三冶金建設有限公司、陜西黃延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號:(2018)最高法民終380號 |
對非典未明確定性。 酌定按40%補償施工單位冬季施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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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六)黃延高速公路2003年4月開工后便遭遇“非典”疫情以及特大暴雨,為保證黃延高速公路建設任務的順利完成,黃延公司只要求對七座連續(xù)鋼構特大橋合同段開展冬季施工?!俅危粚彿ㄔ何需b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對于冬季施工費用,也認為應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裁量。一審判決綜合考慮本案各種具體情況,……酌定按照40%確定補償標準給予施工單位冬季施工費用,亦無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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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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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拍譜娛樂有限公司與上海新黃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4)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354號 |
對非典未明確定性。 依公平原則免除3個月租金。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基于我國在2003年春夏季節(jié)發(fā)生“非典”疫情一事眾所周知,而且當時娛樂行業(yè)響應政府部門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業(yè)也是公知的事實,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上訴人提出其停業(yè)3個月的租金應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訴人所欠租金中應扣除3個月的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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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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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陽市公路運輸管理處、新華房地產公司與洛陽市新華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合同糾紛上訴案,審理法院: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8)洛民終字第2021號 |
對非典未明確定性。 兩審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第四條規(guī)定的公平原則,各擔租金損失的50%。 |
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六、2003年4-9月發(fā)生在全國各地的非典屬非常時期,在此期間,原、被告均遭受到了經濟損失,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公平原則,其損失應由原、被告共同承擔,故原告應按188299.9元的50%退還被告租金94149.9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https://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xMDk2MzQ%3D&language=%26%2320013%3B%26%2325991%3B》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六、2003年4-9月發(fā)生在全國各地的非典屬非常時期,……原審按照公平原則,其損失由雙方共同承擔,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https://law.wkinfo.com.cn/document/show?collection=legislation&aid=MTAxMDAxMDk2MzQ%3D&language=%26%2320013%3B%26%2325991%3B》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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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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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國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連萬生與廣西航空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07)桂民四終字第1號 |
非典這一突發(fā)事件,不構成情勢變更,即便是情勢變更,有權要求的是對合同合理變更,以體現公平原則。應合理分擔非典所致的不利影響。 |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故“非典”對上訴人與廣升公司之間租賃合同的履行基礎不構成實質影響,不能成為可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勢變更狀況。而即使“非典”對租賃合同的履行構成情勢變更,上訴人有權要求的是對合同作合理的變更,以體現公平原則。經雙方協商,廣升公司已經減收上訴人因“非典”停業(yè)三個月期間的一半租金并免除派駐人員的全部工資,已合理分擔了“非典”事件對上訴人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體現了公平的原則。相反,如果免除上訴人“非典”三個月期間全部租金,其實質是讓廣升公司承擔“非典”所致的全部不利后果,反而有失公平。故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應當免除“非典”三個月期間全部租金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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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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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商業(yè)大廈股份有限公司與云南省電影發(fā)行放映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審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04)昆民一初字第48號 |
對非典未明確定性。 根據公平原則酌情減免違約金。 |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因被告未按雙方約定繳納租金,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2003年違約金為年租金80萬元的50%,即40萬元。由于2003年4月到6月全國遭遇“非典”影響,被告在經營影視業(yè)中受到一定影響,根據公平原則,酌情減免被告違約金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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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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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瑞琦商貿有限公司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及李元鋒、程育民、李劍、諶建國、張瑞、張建英、章小忠房屋租賃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4)西中民一終字第00435號 |
陜西西安中院“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處理經營損失問題。 |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瑞琦公司反訴在租賃期間2002年6月至12月遇西安市北大街改造、鐘樓修建地下盤道、修路圍檔,2003年8月至12月遇非典流行,2007年8月2日遇鐘樓地鐵施工搭建圍檔3年,造成其無法正常經營,主張要求電信公司分擔經營損失的問題。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電信公司應酌情賠償瑞琦公司190萬元。瑞琦公司上訴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37萬元,本院不予全額支持。 |
從上述查找的適用公平原則的案例來看,法院存在避開直接適用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原則,以疫情對雙方的影響,籠統說明根據公平原則,或者直接說明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規(guī)定的公平原則,在個案中酌情處理,以對各方利益進行保護和平衡。疫情對合同的影響不盡相同,僅靠不可抗力制度,不能解決合同公平履行的問題,如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不包括變更合同,不能很好地解決人工材料費調差的問題;情勢變更是對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的平衡,究其根本遵循的是公平原則,法院往往根據具體情勢調整裁判,充分運用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制度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妥善平衡合同各方利益。盡管審判中優(yōu)先將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作為提出主張的依據和請求權基礎,不宜直接適用法律原則,但為了實現個案正義,仍有一定的適用可能;是故,作為民事主體除了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原則救濟途徑外,或情勢變更的主張無法獲得支持,還可以考慮輔以公平原則維護自身權益。
五、2020年新冠疫情地方法院的意見或解答
在筆者2020年2月10日截稿時,就2020年新冠疫情部分地方法院有意見或解答,大致區(qū)分具體合同履約受影響等情況,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或其他規(guī)定,也與筆者查找的上述案例及本文論述的大致方向一致。筆者現摘錄如下:
1、2020年2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指導意見》【10】:
四、因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履約或履約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量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疫情的發(fā)展階段、疫情與履約不能或履約困難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疫情影響的程度等因素,根據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等相關規(guī)定,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妥善處理?!?/span>
2、2020年2月1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
二、依法妥善審理有關合同糾紛案件
2.由于疫情原因,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規(guī)定對相關情形進行認定。
3.確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的,應當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妥善處理。
3、2020年2月3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解答【11】:
問題:受疫情影響,消費者以情勢變更理由主張解除旅游合同的,應如何處理?
解答:因疫情嚴重,全國旅行社團隊游業(yè)務和“機票+酒店”產品被宣告全部暫停,消費者此時可根據實際出行情況,與旅行社協商變更或者解除旅游合同,妥善處理旅游合同糾紛,減少自身損失的同時,亦避免不合理增加旅行社責任。
問題:受疫情影響,導致商業(yè)合同一方當事人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約定的,應如何處理?
解答:此次疫情,可能導致部分商業(yè)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能正常履約引發(fā)訴訟。如確因本次疫情導致商業(y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可援引“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條款,主張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責任或者待疫情結束后繼續(xù)履行合同,但須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政府關于交通管制、延遲企業(yè)復工復業(yè)等文件、新聞、短信、微信、現場照片或視頻等,并及時向對方當事人發(fā)函告知相關情況,讓對方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以減少損失,且要保留通知的證據。
4、2020年1月31日江蘇銅山法院《疫情影響合同履行,怎么辦?》【12】
在了解了上述基礎法律問題之后,我們總結一下其實也就一句話:如果疫情會導致整個合同沒有辦法繼續(xù)履行,那么可以嘗試主張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只是導致合同暫時不能正常履行,但不會必然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對于繼續(xù)履行合約面臨顯失公平的一方,可以嘗試主張“情勢變更”盡量維護自己的權益。
六、施工企業(yè)的應對措施
1、施工企業(yè)可能面臨的風險
“由于各地采取的各種防止疫情蔓延的措施比2003年‘非典’爆發(fā)時嚴厲很多,導致很多行業(yè)的生產基本停滯。就目前對各行業(yè)造成的恐慌情緒而言,這次新冠疫情對中國經濟的沖擊遠大于2003年非典?!薄?3】筆者僅簡要整理施工企業(yè)可能面臨的風險主要有:工期延誤風險、工程款回款困難風險、因政府停產停業(yè)通知、交通管制影響等綜合因素導致的材料價格上漲風險及用工荒、人工工資上漲風險,以及來自下包商、材料商等的違約風險等等。
2、施工企業(yè)的主要應對措施
(1)先進行內部自查、評估。
根據新冠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施工企業(yè)應當迅速開展新冠疫情對履約造成的影響的自查、評估工作,即區(qū)分因新冠疫情導致合同根本無法履行還是難以履行,同時盡快檢視具體的合同約定。根據上述對新冠疫情可能的定性的法律分析、司法實踐分析,原則上如果新冠疫情導致合同根本無法履行,可尋求不可抗力制度的救濟;如果新冠疫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繼續(xù)履行對施工單位不公平行的,可尋求情勢變更制度的救濟。比如因新冠疫情無法(開)復工的可要求工期順延,在筆者查找的案例中,疫情切實影響工期的,履行了通知程序且有證據證明,基本上得到了支持,只是具體的天數或最終免除違約金多少的區(qū)別;如因新冠疫情導致的材料價格上漲、人工價格上漲等的,則可以考慮主張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要求對合同進行調整。當然,如前所述,還可以輔以公平原則的救濟方式。是故施工單位應當及早評估兩種制度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結合自身商業(yè)訴求(希望繼續(xù)履行、變更還是解除合同)和實際情況,采取合法、合理的救濟措施,力爭減輕乃至避免風險損失。
(2)及時通知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并提供相關證據。
施工企業(yè)應將遭受新冠疫情導致不能(開)復工,及/或合同履行困難、不能履行等情況及時通知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并附上相應的證據。
施工企業(yè)應注重證據收集工作。如收集政府部門管制、隔離的通知、公告、命令等,企業(yè)自身受疫情及防控隔離措施影響而遲延(開)復工或施工成本劇增等證據。施工單位向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發(fā)送不可抗力通知或變更合同請求的,應注意固定和收集相關內容和發(fā)送、接收的整個過程,注意固定和收集雙方溝通洽商過程的證據(如往來函件、郵件、信息、微信聊天記錄等)。前述證據的固定收集工作也能為潛在官司做好證據準備。
(3)積極履行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
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時,債務人負有采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或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施工企業(yè)要注意的是,應積極履行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如果施工單位在疫情發(fā)生時應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擴大而未采取,則根據其過錯程度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4)密切、敏銳地關注政策形勢,及時利用政策便利消減法律風險或降低、減少經濟損失。密切關注新冠疫情及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情況變化,根據企業(yè)自身情況,及早應對。
(5)特別提示:如果施工單位對推遲上班、隔離措施等,無法開展全部內部自查評估工作的,穩(wěn)妥起見,一旦發(fā)現項目上切實存在合同難以履行的情況,不必糾結究竟是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盡快履行通知義務,第一時間向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發(fā)出不可抗力通知,建議附上相關政府部門文件作為佐證。這樣做可盡量避免喪失主張不可抗力免責的權利或避免對擴大的損失不能免除責任,而即便最后不可抗力的主張難以得到支持,事后也可以尋求情勢變更或公平原則等的救濟。
結語
希望各施工單位在了解新冠疫情法律定性及救濟手段的基礎上,以公平誠信為基石妥善處理新冠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一方面應當合理分擔風險,盡量爭取尋求合理解決方案、友好協商地解決相關問題,并以書面補充協議形式固定下來;另一方面也要樹立以訴訟或仲裁解決糾紛的底線思維,做好證據收集和準備工作,以爭取最好的結果。
相信在黨和國家的領導下,在全國人民共同努力下,我們定能戰(zhàn)勝新冠疫情!
【1】17世紀之前的歐洲人認為天鵝肯定是白色的,但當在澳大利亞發(fā)現黑天鵝后,這個不可動搖的信念崩潰了。由此,黑天鵝事件,寓意不可預測的重大稀有事件,它在意料之外,卻又改變一切。
【2】來源于最高院曹守曄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之情勢變更問題的理解與適用,載于《法律適用》,2009年第8期。
【3】同上。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會紀要》的通知[法發(fā)(1993)第8號]:
(六)樹立商業(yè)風險意識,公正處理損失的承擔。
市場對從事經營活動的當事人來說,既有機遇,也有風險。人民法院作為商品交易糾紛的最終裁判,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商業(yè)習慣,注意正確確定風險的承擔。應當由某一當事人承擔的風險損失,不應轉嫁給其他人。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嚴重違約時采取合理的自我保護措施的,應當給予支持。由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發(fā)生了非當事人所能預見的根本性變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情勢變更的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
【5】來源于最高院 曹守曄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之情勢變更問題的理解與適用,載于《法律適用》,2009年第8期。
【6】同上。
【7】同上。
【8】來源于新浪網,網址為http://news.sina.com.cn/c/2020-01-27/doc-iihnzahk6642648.shtml
【9】來源于談判律師網,原載于《北方法學》2007年第5期,作者:葉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10】來源于上海高院官方公眾號2020年2月8日。
【11】來源于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疫情期間的這些法律問題,黑龍江高院為您一一解答》,2020年2月3日。
【12】來源于江蘇銅山法院微信公眾號,2020年1月31日。
【13】來源于微信文章,《馬光遠:應對新冠疫情沖擊中國經濟的十大政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