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點”是指在對外貿易過程中,銀行給買家開出信用證(L/C),賣家沒有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出具單據內容,一旦賣方的單據跟信用證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使一個字母或一個標點符號與信用證不相符合,都記為一處不符點,即未達到“單證一致(提交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一致)”和“單單一致(提交的各種單據之間在表面上一致)”的要求。
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是否應認定為不符點,下面我們從一則案例談起。
一、公報案例:新加坡星展銀行與無錫湖美熱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信用證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327號
1. 法律關系與基礎事實
2013年6月10日,新加坡星展銀行(以下簡稱“星展銀行”)以無錫湖美熱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美公司”)為受益人,開立了553-01-1165349號即期付款信用證。信用證32B規(guī)定:信用證總金額為8938290.98美元;31D規(guī)定:信用證到期日為2013年12月5日;44C規(guī)定:最晚裝船日期為2013年11月20日;46A單據要求規(guī)定:湖美公司交單時應當提交商業(yè)發(fā)票、原產地證明等單據;40E規(guī)定:適用最新版UCP;44E規(guī)定:裝貨港為中國上海;44A貨物描述為:合同HWM12-002下用于PTDABIOLEO2X90T/H+15MW電站的一套電廠設備,CIF印度尼西亞杜邁。
2013年11月29日,湖美公司經通知行中國建設銀行無錫分行將信用證所要求的全套單據通過DHL快遞寄送給星展銀行。商業(yè)發(fā)票顯示涉案交易的價格條件為CIF印度尼西亞杜邁,價值8938290.98美元。原產地證明第七欄包裝件數及種類、產品名稱(包括相應數量及進口方HS編碼)除其他相關內容外,還填寫有“合同HWM12-002下用于PTDABIOLEO2X90T/H+15MW電站的電廠設備,CIF印度尼西亞杜邁”;第九欄毛重或其他數量及價格(FOB)項下除其他相關內容外,還填寫有“USD:8938290.98”。
2013年12月5日,星展銀行通過通知行中國建設銀行無錫分行發(fā)出拒付通知稱:“原產地證明第9欄所列FOB價格為8938290.98美元,而發(fā)票顯示CIF價格與之相同,即8938290.98美元,構成了沖突。前述的不符點我行無法接受,故我行拒絕支付信用證下款項?!?
湖美公司認為星展銀行提出的拒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理由不能成立,遂起訴要求星展銀行支付信用證下全部款項及其相應利息。
一審法院判決:星展銀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湖美公司人民幣55448732.79元;星展銀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湖美公司上述款項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損失賠償金。
2. 爭議焦點與裁判觀點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本案所涉信用證項下單據是否存在不符點。對于上述爭議焦點,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本案所涉信用證對單據的要求,受
益人湖美公司應當提交“原產地證明正本一份,副本三份”?!陡鷨涡庞米C統(tǒng)一慣
例》(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以下簡稱UCP600)第14條規(guī)定了單據審核標
準,其中f款規(guī)定:“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運輸單據、保險單據或者商業(yè)發(fā)票之外的單據,卻未規(guī)定出單人或其數據內容,則只要提交的單據內容看似滿足所要求單據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14條d款,銀行將接受該單據。”UCP600第14條d款規(guī)定:“單據中的數據,在與信用證、單據本身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參照解讀時,無須與該單據本身中的數據、其他要求的單據或信用證中的數據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根據上述規(guī)定,UCP600關于審單標準雖然確立了“表面上”相符的嚴格相符標準,但并未要求絲毫不差,只要單據與信用證要求以及單據與單據之間并不矛盾,即應當認定交單相符,開證行即應予付款?!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中涉及單證審查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約定適用的相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guī)定進行;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以及國際商會確定的相關標準,認定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第二款規(guī)定:“信用證項下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導致相互之間產生歧義的,不應認定為不符點?!痹摋l規(guī)定與UCP600第14條規(guī)定就審單標準而言體現的精神是一致的。
本案中,受益人湖美公司向開證行星展銀行提交了原產地證明,該原產地證明系“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qū)優(yōu)惠關稅原產地證書(申報與證書合一)表格E”格式文本,其中第七欄“包裝件數及種類、產品名稱(包括相應數量及進口方HS編碼)”下填寫有“合同HWM12-002下用于PTDABIOLEO2X90T/H+15MW電站的一套電廠設備,CIF印度尼西亞杜邁”等信息;第八欄“原產地標準”下填寫有“WO”(指出口國完全生產的產品);第九欄“毛重或其他數量及價格(FOB)”下填寫有“USD:8938290.98”等信息;第十二欄“證明”下由發(fā)證人簽署“根據所實施的監(jiān)管,茲證明出口商所做申報正確無誤”。根據上述UCP600第14條f款和d款的規(guī)定,只要該原產地證書的內容看似滿足其功能,且其中的數據與信用證要求的數據以及信用證要求的其他單據的數據不矛盾,即應當認為構成相符交單。
由于上述原產地證書系格式文本,當事人無法就其中的欄目名稱進行修訂。第九欄中的“(FOB)”是欄目名稱自帶內容,該“(FOB)”表述不應被理解為國際貿易術語項下貨物的FOB價格,具體理由如下:首先,該表述不符合國際貿易術語的基本格式。根據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的規(guī)定,FOB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的簡稱,是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或者指(中間銷售商)設法獲取這樣交付的貨物。一旦裝船,買方將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造成的所有風險”;CIF是“成本,保險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的簡稱,是指“賣方將貨物裝上船或指(中間銷售商)設法獲取這樣交付的商品。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貨物于裝運港裝船時轉移向買方。賣方須自行訂立運輸合同,支付將貨物裝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本案中的“(FOB)”表述后缺乏“(……指定裝運港)”,明顯不符合國際貿易術語的格式要求。其次,從上述《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規(guī)定可以看出,國際貿易術語項下的FOB價格與CIF價格構成明顯不同,且無法簡單套用某種公式或者以其他形式相互轉化。上述原產地證書格式表格服務于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qū)內的國際貿易,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qū)內的國際貿易不可能僅僅允許當事人使用FOB價格而排除其他價格。如果將表格第九欄中的“(FOB)”理解為國際貿易術語項下貨物的FOB價格,明顯不符合市場需求。綜上,將上述原產地證書表格第九欄中的“(FOB)”理解為國際貿易術語項下的FOB價格,不符合常理。對該“(FOB)”的合理理解應當是指引性的,即指引當事人在此欄中填入相應的貨物價格。
本案基礎合同約定的貨物價格是“CIF印度尼西亞杜邁”,信用證金額為8938290.98美元,受益人湖美公司為符合信用證要求,在原產地證書第九欄中直接填寫了8938290.98美元。本案所涉原產地證明第七欄中已經填寫有“合同HWM12-002下用于PTDABIOLEO2X90T/H+15MW電站的一套電廠設備,CIF印度尼西亞杜邁”等信息,加上第九欄填寫的“USD:8938290.98”,能夠相互印證,且能夠與信用證以及信用證要求的其他單據商業(yè)發(fā)票記載的貨物價格相互印證。更重要的是,第八欄“原產地標準”填寫有“WO”(指出口國完全生產的產品),足以表達該單據的功能。也就是說,盡管本案所涉原產地證書上第九欄數據與信用證及其單據要求的CIF價格數據一致,但單據之間并不矛盾,不會導致對該單據的理解產生歧義。因此,不應以此認定構成不符點。
3. 裁判結果
二審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 實務提示
在受益人與開證行之間的信用證糾紛案件中,開證行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存在不符點為由拒付信用證項下款項,是常見的抗辯理由。正確理解和適用《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確立的“嚴格相符”審單標準,對于原產地證上關于“原產地標準”的記載足以表達該單據的功能,該證書上的相關數據能夠相互印證,且能夠與信用證以及信用證要求的其他單據商業(yè)發(fā)票記載的貨物價格相互印證,單據之間并不存在矛盾的情形,應當認定開證行主張的不符點不能成立。
因此,信用證項下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導致相互之間產生歧義的,不應認定為不符點。在受益人交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應予付款。
二、信用證下產生不符點的成因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一種重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證方式下常見的不符點有以下表現形式:信用證裝運日期過期、受益人交單過期、運輸單據不潔凈、沒有“貨物已裝船”證明或注明“貨裝艙面”、啟運港、目的港或轉運港與信用證的規(guī)定不符、發(fā)票上面的貨物描述與信用證不符、發(fā)票的抬頭人的名稱、地址等與信用證不符、各種單據中的幣別不一致、匯票、發(fā)票或保險單據金額的大小寫不一致等。
出口商在交單時因存在單證不符或單單不符而遭拒付或收款延遲,乃至發(fā)生爭訟,都將會影響到出口商及時收匯,甚至遭受巨大的損失,因此,我們首先需要分析下不符點產生的主要成因有哪些。
1、 對信用證業(yè)務缺乏了解
信用證和匯付、托收等方式相比,對出口商來說是收匯風險較小的一種結算方式,但對出口商來說并非百分之百安全的結算方式。很多企業(yè)認為使用信用證就可獲得安全收匯的保障,然而卻不知銀行的付款是有一定條件的,受益人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銀行才會付款。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這個條件有時并不容易具備。
此外,外貿從業(yè)人員受制于業(yè)務水平、知識局限等因素,對信用證及UCP規(guī)則的不熟悉,不努力鉆研業(yè)務,缺乏對信用證業(yè)務的真正了解和掌握,也會導致信用證操作過程中容易產生不符點。
2、 未能認真審核并要求修改信用證
出口商收到信用證后應及時認真進行審核,首先檢查信用證的內容與合同是否一致;其次,還要審核信用證本身的條款是否存在缺陷或隱藏風險,出口商需評估能否達到信用證的要求。如果發(fā)現信用證或其條款難以接受,則出口商應拒絕接受或者要求修改信用證。
特別需要注意審核信用證是否含有軟條款而使出口商無法執(zhí)行信用證,或不能獲得信用證項下所要求的單據,如信用證規(guī)定交單基于開證申請人簽字的檢驗證,而開證申請人既不驗貨又不出具相關證書,則出口商無法提交此單據,不符點因而產生,導致出口商遭拒付或收款延遲。
3、 未能認真制單并在交單前仔細審單
單證制作人員在單證制作時應按照“正確、完整、及時、簡明、整潔”的要求進行,然而因業(yè)務能力、經驗水平所限,未能完全理解信用證的要求,單據未按信用證要求進行制作,單據的前后內容不一、措辭不當等問題都容易導致單據發(fā)生不符點的現象。
在交單前因時間緊迫或審單時不夠認真,未能仔細審核單據與信用證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相符,也容易產生單據不符點的問題。
4、 業(yè)務人員未嚴格履行合同
在信用證操作過程中,開證申請人旨在通過單證相符來規(guī)范受益人及時全面履行合同,即要求受益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質、按量地備貨、裝運。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往往由于受益人公司經營出現失誤或業(yè)務員工作出現問題,如貨物無法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備好,產生短裝、船期趕不上的問題,從而造成了實質性的不符點。
三、如何有效預防不符點的發(fā)生
信用證項下不符點的發(fā)生防不勝防,出口商應盡可能地做好預防工作,預防途徑主要有以下幾點:
1、 強化信用證業(yè)務的了解與學習
重點要掌握信用證的操作流程及相關規(guī)則,熟悉信用證的相關規(guī)定,特別是UCP600以及國際商會頒布的《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只有熟悉掌握信用證的操作流程及各項業(yè)務規(guī)定,才能在貿易實踐中靈活、正確地處理使用信用證過程中遇到的不符點以及其他各種操作問題。
2、 審慎訂立貿易合同,注意合同條款約定
買賣雙方簽訂的貿易合同是開立信用證的依據,出口商在簽訂貿易合同時務必認真謹慎,避免對自身不利的合同條款,以免出現交單不符。如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交貨期離信用證的開立日期不能過近,否則會給出口商的交單埋下隱患,如果在規(guī)定時間內無法交貨,那么出口商無法取得符合規(guī)定的單據,則會導致出口商遭拒付或收款延遲。
3、 開證前要求開證申請人提供開證申請書的副本
開證前要求開證申請人提供開證申請書的副本,以便受益人提早核對信用證條款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開證行是根據申請書上的內容來開立信用證的,開證申請書的內容又必須符合合同的約定,受益人根據開證申請書的副本可提前提出修改的要求,能有效地避免開證之后不斷改證的麻煩,也能有效地避免出現單證不符點的問題。
4、 謹慎審核信用證并建立復審制度
受益人首先要審核信用證的內容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包括貨物的名稱、數量、型號、金額等都要與合同保持一致;其次要審核信用證的條款是否超出了合同的約定,信用證對單據的份數、種類等要求是否合理。對確實需要修改的地方,受益人應及時提出修改的要求,以避免今后出現單證不符的問題。
受益人還應建立復審制度,單證員在單據制作完畢后,除了自己要嚴格審核之外,還應由公司的復審人員對單證員制作的單據進行復審,以有效地減少和避免不符點單據的產生。
5、 嚴格按要求制作單據、及時交單
單證員應按照“正確、完整、及時、簡明、整潔”的要求制作單據。交單之前應對單據進行認真謹慎地審核,以確保單證一致、單單一致。
受益人應及時提交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好處在于:一方面如果單證相符,受益人則能早日收匯;另一方面如果單證不符,受益人可以有更多的時間更正單據,以確保盡快安全收匯。
6、 嚴格履行合同,確保業(yè)務操作規(guī)范
如果出口商在業(yè)務操作上出現問題,如超出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運日期裝船,或者貨物規(guī)格、數量等出錯,或者沒有取得商檢證書、保險單等,這些問題遠比單據出現個別不符點要嚴重的多,因為單據出現個別不符點還可以通過修改單據予以消除,而上述這些問題不僅會導致單證不符,還會導致單貨不符,既會遭到開證行的拒付,還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出口商應嚴格履行合同,規(guī)范業(yè)務操作,盡力避免不符點單據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