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起“骨灰查封”案引三大法律難題 安葬權難追討
濟南有位老人在生前立下遺囑,死后要葬于濟南一所公墓,但三個子女中的兒子從感情上無法接受,堅持要將已故老人葬回老家。為此,三個子女對簿公堂,導致連環(huán)訴訟,并引發(fā)全國首例“骨灰查封”案。
這一案件體現出了情法理的交織,更引發(fā)出一個話題:“后贍養(yǎng)義務”該如何履行?記者近日在濟南市歷下區(qū)法院采訪了這起“骨灰查封”案。主審法官阮斌介紹了此案,并感嘆此案引發(fā)3個罕見的法律難題。
安葬權能否追討?
老人祖籍德州,名字叫李芳,1953年結婚生有一女李霞;后來喪偶后他,又在濟南與同是德州人的王某結婚,生育一子王強、一女王芹。第二任丈夫王某也先于李芳去世。2008年7月18日 ,李芳覺得自己身體不適,便找來兩位律師,由其中一位見證,一位代筆,立下一份書面遺囑。
老人在遺囑中清楚地表明自己的意愿,“濟南市歷下區(qū)某小區(qū)房產是我的個人財產,我只有三個法定繼承人:兩個女兒李霞和王芹,一個兒子王強。我希望死后葬到濟南玉函山公墓,遺產由三個繼承人平均分配。如果有繼承人不按我的遺愿安葬我,則取消其繼承資格,遺產由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nbsp;
據了解,老人之所以希望死后獨自葬在濟南的公墓,不愿意和兩位丈夫中的任何一位合葬,主要是擔心與任何一位丈夫合葬后,和另一位丈夫所生子女祭奠不方便。老人的想法應該得到尊重,但老人去世后事情發(fā)生了變化。2008年10月,李芳去世火化后,王強掌握著骨灰盒存證。本來按照老人的遺愿安葬就可以了,但王強的家族成員不同意,認為李芳是王家的人,死后要回德州祖墳安葬。
于是,李霞、王芹就和王強家族發(fā)生爭議。由于王強握有骨灰盒存證,拒絕讓李霞和王芹到骨灰前祭奠。兩年多來,逢年過節(jié)該祭奠老人時,兩個女兒卻無法祭奠。為了能祭奠老人,兩個女兒決定狀告王強。
為了追討安葬權,以獲得祭奠母親的條件,特別是實現母親的遺愿,李霞、王芹將王強告上歷下區(qū)法院,請求對母親留下的房產進行分割,以此促進對母親的安葬。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人遺囑是附有條件的,只有按照她的遺愿安葬后,才能對遺產進行分割。于是,歷下區(qū)法院審理后裁定中止審理。李霞、王芹又在歷下區(qū)法院另行起訴,要求被告王強按遺囑與原告共同將母親的骨灰安葬于玉函山公墓。
安葬權該如何追討呢?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安葬權在法律上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也是當事人獲得祭奠條件的前提,是對老人的另一種“贍養(yǎng)”義務。于是,法院立案予以審理。
骨灰能否查封?
法院受理案件后,李霞、王芹心里還是不踏實,她們最擔心王強趁機轉移母親的骨灰盒,“如果是這樣,即便打贏了官司,我們還是無法完成母親的遺愿?!眱稍嬗窒蚍ㄔ荷暾?對母親李芳的骨灰進行查封保全。
法官經審理認為,這兩個連環(huán)訴訟案件,雙方爭議的實質就是老人如何安葬的問題,并非爭遺產。安葬妥當,則子女都可以實現祭奠權。因此,只有解決好老人的安葬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一爭議。而要妥善安葬,前提條件就是骨灰不能被藏匿。
骨灰能否查封?骨灰不是普通的物件,不具有價值屬性,但對于子女來說卻是母親的象征。這可難壞了法官,經過查詢,全國尚無此類案例。但外地有個類似的案例,由于沒有及時查封骨灰,被告將骨灰轉移,案件判決后再也難以執(zhí)行。如果是這樣,即使案件結案了,但當事人的矛盾糾紛仍然沒有解決,而且還會遺留下更多的問題。
法院領導牽頭組織有豐富經驗的法官共同研討,最終認為,李霞、王芹的申請,是達成訴訟請求的輔助條件,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于是,法院依照相關規(guī)定,依法向殯儀館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規(guī)定對李芳的骨灰盒進行查封,不準轉移、隱匿。
骨灰能否分葬?
在和本案的主審法官阮斌交談中,她告訴記者,按理說,老人留有遺囑,按照老人的遺愿安葬最為合理。當然,安葬問題屬于私權范疇,最終應該由三個子女來決定。老人的遺囑中也說得清楚,誰不按照遺囑安葬自己,就取消其遺產繼承資格。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王強及其家族的觀點也似乎合乎情理。王強說,根據德州老家的風俗,母親去世了不回祖墳安葬,是大逆不道的行為,會被其他村民笑話的。特別是近親屬,是無論如何也不同意的。法官阮斌說,王強按照當地鄉(xiāng)村的風俗,想把母親的骨灰?guī)Щ刈鎵灠苍?也不能說不合情理。
特別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強按照母親的遺愿進行安葬;否則,由原告執(zhí)行遺囑,安葬老人,費用由三個子女承擔。從法律上說,由于法院不能強制執(zhí)行遺囑,此案如何判決十分困難。即使法院判決了,執(zhí)行也是個十分困難的問題。
為此,阮斌大膽地設想,能否將老人的骨灰分葬幾處?阮斌進行過查詢,發(fā)現有很多骨灰分葬多處的事例。如果能進行分葬,則基本上不違背老人遺愿,又能實現子女分頭祭奠老人的愿望。對于這一解決辦法,雙方正在協(xié)商中。
通過對這一案件的審理,阮斌認為,此案給人最大的啟示是,“后贍養(yǎng)義務”該如何履行?現實生活中,對于老人如何安葬的問題,也往往成為一些家庭糾紛的根源。對于這一現象,既需要年輕人提高贍養(yǎng)的意識,尊重老人的遺愿,也需要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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