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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疫情之下,合同怎履行?是時候啟動不可抗力條款

    日期:2020-06-09     作者:蓋曉萍 (法律合規(guī)業(yè)務研究委員會 上海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

    肆虐中華大地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簡稱“新冠肺炎”)徹底改變了2020新春佳節(jié)! 

    肇始于201912月的一種新型冠狀病毒在悄悄傳播,20201月來勢洶洶,123日武漢封城,但是由于攜帶該病毒的人群已經擴散,被感染的人群及被傳播的地區(qū)迅速擴展!這張圖想必很多人每天都在看,中華大地已經全部被覆蓋。

      


    從浙江開始,123日開始30個省市全部啟動重大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什么是一級響應?根據(jù)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劃可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一級響應機制對應最高級別的重大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2003年非典沒有,汶川地震十萬死亡也沒有。針對武漢蔓延開來的這次疫情,啟動一級響應,這是第一次!

    


    131日,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也專門討論中國的疫情,依據(jù)2005年的《國際衛(wèi)生條例》已經把中國列為PHEIC(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也就是國際公共衛(wèi)生緊急事件。該條例實施后,中國的新型肺炎是第六例PHEIC 

    國內,123日武漢封城難以阻隔已經流動及當日流動人群導致的大規(guī)模擴散,各省市之間交通運輸不得不幾乎全部中斷,防疫物資除外。本應大年初七上班的假期被一再延期。 

    問題來了,當幾乎全國都處于全力防控疫情的情況下,正常的商務合同(勞動合同、工資發(fā)放等另文討論)怎么履行?如果無法履行怎么處置?是否構成違約?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賠償?是否能要求減免部分合同義務?

        這涉及到一個經常在合同條款上出現(xiàn)的沉睡條款“不可抗力”條款。

    一、依據(jù)不可抗力的法律含義本次疫情應當定義為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來自于法語,最早出自法國民法典。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1147條的規(guī)定,當債務的不履行是由于不應該歸責于債務人的‘外來原因’時,除非債務人負有擔保責任,否則,債務人對之不承擔民事責任。第1148條則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系因不可抗力所造成時,其責任即可免除,亦即債務人不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若當事人無特別約定,不可抗力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不可抵御性:不可抗力須為人力所不可能抵御的事件;(2)不可預見性(3)外在性:構成不可抗力事件,還必須是債務人自身原因之外的事件,即債務人沒有過失。否則,債務人的責任不得免除”。

         所有后世的相關法律理念和規(guī)定皆出自于此。我國的《民法通則》及現(xiàn)行的《民法總則》均有規(guī)定。《民法總則》第180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94條“(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1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钡?/span>118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二)本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適用條件

        學法律的人都知道有“不可抗力”這個專業(yè)名詞,但是真正能使用過的場景少之又少,因為不可抗力原理是建立在契約自由與契約嚴守的基本原理之上的。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即一旦締約,理當遵守,一般的商業(yè)風險都是締約雙方/各方理應承擔的,而不可抗力是契約嚴守制度的法定免責事由。

    但是新型肺炎疫情的當下,我認為應當啟動這一沉睡條款了!但是滿足“不可抗力”需要具備如下條件:

    1、不可預見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后的發(fā)生純屬偶然。當然,這種預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當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當事人完全不能預見。但是由于它出現(xiàn)的概率極小,而被當事人忽略不計,把它排除在正常情況之外,但結果這種偶然事件真的出現(xiàn)了,這類事件仍然屬于不可預見的事件。

      在正常情況下,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fā)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

       一是客觀標準,即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一定的專門知識,那么只要具有這種專業(yè)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事件,則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

      二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jù)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當事人的年齡、發(fā)育狀況、知識水平、職業(yè)狀況、受教育程度以及綜合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

      本次新型肺炎出現(xiàn),最初專業(yè)醫(yī)療人員只能判斷為不明原因的肺炎,然后進一步判斷是類似與SARS的新型冠狀病毒引致的肺炎,但是其致病性、傳染性、傳染烈度以及是否人傳人,在一定時期內無法判斷(此處排除人為原因的信息延誤與隱瞞),更無法預判形成如此大規(guī)模疫情,所以符合“不可預見”的特征。

    2、不可控制的客觀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fā)生是因為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fā)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卻其發(fā)生。債務人對于非因為可歸責于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通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本次新型肺炎從唯物主義“人定勝天”角度,病毒疫苗一定會被研發(fā)出來,疫情最終是能被控制的。但是對于經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普通民事主體來說是不具備控制其發(fā)生、發(fā)展,更無力從根本上阻卻的能力。在疫情蔓延時期,很多合同無法履行、不得不中止已經成為客觀事實。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預見性和偶然性,決定了人們不可能列舉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窮盡人類和自然界可能發(fā)生的種種偶然事件。所以,盡管世界各國都承認不可抗力可以免責,但是沒有一個國家能夠確切地規(guī)定不可抗力的范圍,而且由于習慣和法律意識不同,各國對不可抗力的范圍理解也不同。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曾試圖予以明確列舉規(guī)定,“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地震、海嘯、臺風、海浪、洪水、蝗災、風暴、冰雹、沙塵暴、火山爆發(fā)、山體滑坡、雪崩、泥石流等自然災害以及戰(zhàn)爭、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等重大的社會非正常事件均可能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成因?!?/span>

    本次疫情,已經被列為國際公共衛(wèi)生緊急事件,PHEIC被定義為“通過疾病的國際傳播構成對其它國家公共衛(wèi)生風險,并有可能需要采取協(xié)調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的不同尋常的事件?!痹诋斍胺酪呤侵刂兄氐那闆r下,官方還還沒有明確本次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情形,但2003年的“非典”疫情,國家實際是作為“不可抗力”來處理的,本次疫情傳染烈度高于“非典”,從“舉輕以明重”原理來看,對于疫情時期的合同履行,相信國務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一定會出臺相關政策定義本次重大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并依據(jù)不可抗力的相關條款來認定合同的履約責任、分配合同各方的法律責任。

    二、涉及“不可抗力”因素糾紛案件中的司法審判口徑

      不可抗力事件一般分為:戰(zhàn)爭、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及社會事件,分別來看一下相關司法審判口徑:

    (一)戰(zhàn)爭與武裝沖突

       在鄧濟時與上海賽維洗衣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6)滬0112民初2341號)中,涉案合同發(fā)生在2014-2016年度的緬甸果敢,合同約定:如果甲方和乙方由于不可抗力的情況而不能履行其義務,本合同的履行可以中止或終止。雙方的爭議焦點為:一、系爭合同的履行地“緬甸果敢”是否存在“戰(zhàn)爭”之不可抗力,且該不可抗力至今仍在持續(xù)中;二、若存在不可抗力之情形,系爭合同是否可予解除;三、若不能因不可抗力主張解除合同,原告是否可行使單方解除權主張解除系爭合同;四、若可以解除系爭合同,解除后果如何處理。

        審理法院認為,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涉案的“沖突”,其性質雖與“戰(zhàn)爭”不同,但結果均為武裝對立,互相射擊、開火,造成人員傷亡,極大破壞人民的生活、工作秩序,使社會變得動蕩、缺乏安全感,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也符合雙方對于不可抗力的合同約定,故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不可抗力之情形。但法院又認為不可抗力之情形的發(fā)生并不必然導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為維護合同的穩(wěn)定性,保護合同雙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平衡合同雙方之利益,通常情況下,不可抗力發(fā)生時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當事人可再繼續(xù)履行合同。據(jù)此,我國法律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只有不可抗力已達到致使當事人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嚴重程度,當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這一闡述既維護了契約嚴守原則又考慮了不可抗力因素,兼具公平與合理。

所以本次新型肺炎中所涉及合同的履行,如果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條款,雖然《合同法》第94條“(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當然解除,也不導致合同的自動解除。至于那些合同應當中止,哪些可以解除,下文結合不同合同類型予以分析闡述。

    (二)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中的地震、海嘯、臺風、海浪、洪水、蝗災、風暴、冰雹、沙塵暴、火山爆發(fā)、山體滑坡、雪崩、泥石流等被作為不可抗力是比較容易理解的,畢竟大自然的威力巨大,但是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是否一定引致合同解除、是否引致?lián)p失全部賠償呢?

      在??诤>熬频暧邢薰九c海南華僑商業(yè)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案號:(2016)瓊01民終1005號)中,20147月海南文昌受41年未遇的超強臺風“威馬遜”影響,暴雨導致海景酒店一側圍墻倒塌,路面積水大量涌入,導致酒店裙房華僑商場內財物損失嚴重,華僑公司要求賠償全部損失,海景酒店則以不可抗力抗辯?!巴R遜”中心風力最強達達17級,但并非所有的自然災害和重大的社會非正常事件都能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判斷是否是不可抗力事件,應綜合考量其本身的強度、持續(xù)時間的長短、是否具有可預見性、人類能夠依主觀能動性采取防范措施可減少、避免損失發(fā)生等因素。具體到本案,“威馬遜”登陸海南前幾天,中央、地方的氣象部門及各類媒體均發(fā)布了預告及預警,因此強臺風”威馬遜”登陸海南是具有可預見性的,“威馬遜”帶來的強降雨是可預見的、可預防的,其危害結果是次生的,并不能構成不可抗力事件,海景酒店關于華僑公司的財產損失是由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三)社會因素、政府行為

        在臺山市科技職業(yè)學校、臺山市博物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7)粵07民終890號),一審法院認為臺山市博物館解除涉案租賃合同的直接原因系基于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推進文化惠民工程,實現(xiàn)圖書館、博物館“回歸社會公益性”的政策要求。而該政策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故臺山市博物館具有單方解除權。

       二審法院則認為:鑒于政策和政府行為并不必然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觀因素,則前述合同是否因為不可抗力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確還值得商榷。經過分析論證,法院認為法律糾紛源自合同締約雙方當事人違規(guī)利用捐建項目作為經營性用途的法律風險,并且相應法律風險以及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在客觀上顯然具有可預見性,也完全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予以避免和克服;且當?shù)卣墓ぷ鳂嬒攵菄艺哒{整或上級部門的強制性要求,因為臺山科技學校關于案涉政策和政府行為不屬于不可抗力,故未能支持臺山博物館的免責要求。

    (四)重大疫情

        關于本次新型肺炎疫情下,合同糾紛如何認定目前尚無官方的相關規(guī)定,但是可以參照2003年“非典”疫情時期的相關操作。

       海南萬康藥業(yè)有限公司與海南中和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案號:(2005)滬高民二(商)終字第159號)中,海南萬康公司與海南中和公司200317日簽訂《銷售代理合同》,約定海南萬康公司為海南中和公司上海地區(qū)銷售"注射用胸腺五肽"的代理商。但是由于春夏之交的“非典”疫情爆發(fā),中央保健委、北京醫(yī)院、國家安全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衛(wèi)生部、中央電視臺等多家單位從20034月開始陸續(xù)向海南中和公司發(fā)出要求其供應"注射用胸腺五肽"針劑的急件,但由于海南中和公司的生產能力,導致包括萬康公司在內的部分單位供貨要求無法滿足??紤]到在本案系爭《銷售代理合同》簽訂后所出現(xiàn)的"非典"疫情,非海南中和公司所能預料得到,因此應認定海南中和公司對其未按合同約定向海南萬康公司供貨的行為不存在過錯責任,其無法供貨的行為不應認定為違約行為。由此,審理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所認定被上訴人在20035月未按上訴人要貨數(shù)量供貨系受“非典”事件影響并無不妥,被上訴人對其在20035月少供貨的行為可以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但是對中和公司20036月未能及時供貨的“不安抗辯權”行使因舉證不足,法院未予以支持。

         注意到本案雙方均為提出“不可抗力”抑或“情勢變遷”作為免責事由,但是事實上審理法院認為這是“無法預料”的,因此認定未按合同履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重大疫情期間,是否能減免部分履約義務,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在上海拍譜娛樂有限公司與上海新黃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案號:(2004)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354號)中,二審法院認為,基于我國在2003年春夏季節(jié)發(fā)生“非典”疫情一事眾所周知,而且當時娛樂行業(yè)響應政府部門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業(yè)也是公知的事實,(雖然拍譜公司未能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因此,根據(jù)公平原則,上訴人拍譜公司提出其停業(yè)3個月的租金應免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上訴人所欠租金中應扣除3個月的租金。

        故,筆者認為在本次疫情未解除期間,涉及租賃合同一方未能使用所承租的房屋或者無法實際經營的,一方有權主張減免該期間的租金、物業(yè)費等。

    三、新型肺炎疫情期間的合同合規(guī)要求

    (一)不可抗力的通知義務

    當不可抗力發(fā)生后,當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規(guī)定履約要取得免責權利,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不論本次疫情官方最終是否定義為“不可抗力”,合同當事人特別是需要履行主要義務的一方均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及其他相關方。

       131日,中國本次新型肺炎被列為重大公共衛(wèi)生緊急事件,國際貿易勢必受到重大影響。根據(jù)《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簡稱“《公約》”)第79條第4款規(guī)定:“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履行義務一方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此障礙后一段時間內依然未為另一方收到,則他對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18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針對上述規(guī)定,不履行方應負有通知義務,雖然《公約》及《合同法》均沒有明確通知的時限,但是訂立不可抗力條款的初衷來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首先應當是及時通知,越早越好,避免給合同另一方造成實際損失或損失的擴大。就本次疫情發(fā)展而言,從120日確認“人傳人”就可以預判合同會受到影響,123日各省陸續(xù)啟動重大突發(fā)時間一級響應機制,則可以明確判斷各類合同的履行均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甚至無法按時/完全履行,個別網(wǎng)絡交易行為除外(例如購買網(wǎng)絡視頻會員)。所以筆者認為合同當事人此事應當開始履行通知義務。而且通知的時間必須是合理的,即“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此障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且這里的通知采取到達主義,要為對方收到時才算完成?,F(xiàn)實生活中,有合同約定時間發(fā)生后48小時,有約定72小時。

       2、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證明。對于局部發(fā)生、信息不是非常透明的情況下,提供相關證據(jù)顯得尤為重要,證明文件主要是官方信息以及其他反應客觀情況的視頻、照片等,國際貿易中較多時通過當?shù)厣虝鼍呦嚓P證明文件;而本次疫情由于信息比較透明,相應舉證比較容易。但是即使舉國皆知,并不反證不需要通知,當事人仍應當說明疫情的發(fā)生以及對合同履行的初步影響。即受影響的一方不僅要將履約障礙的本身通知對方,還要對自身所受影響的程度進行評價,是部分不能履行,還是全部不能履行等情況一并通知對方。比如由于省級陸路道路運輸受阻,貨物運輸無法按時送達。

    3、通知宜提出合同履行或合同變更、終止的初步意見。在發(fā)出通知的同時,如果能夠預判不可抗力事件的存續(xù)時限,結合合同本身的性質(包括標的物性質、合同履行的可替代性等)作出合同延遲履行、合同中止還是與其解除的建議。這是一個建議性要求,而且是可以變動的,例如本次疫情,無人能準確能預料其影響力、破壞力,第一次通知可能只是告知合同履行延誤,提出變更合同履行的磋商性意見;當獲知疫情全國蔓延,合同短期內無法履行時甚至無法履行或者過分延遲會導致喪失履行的價值時,可以提出中止合同或者依據(jù)《合同法》94條提出單方面解除合同。對于受到通知的一方,則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及時予以回復,回應通知方的磋商建議或中止、解除的要求。

       4、通知的形式要件。首先通知應當是書面通知,在當前的司法證據(jù)要求下,不但信函、電報、電傳是符合要求的,手機短信、微信也被認為是“書面”的。要注意的是該通知應當送達到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合同約定的有權作為信息傳遞的自然人。當面對不特定合同相對方時,應通過官方網(wǎng)站、群發(fā)消息等多次發(fā)布。

      最后,不履行通知義務的法律后果。如果不履行方沒有適當?shù)穆男型ㄖx務,則應承擔“對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的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不能援引不可抗力作為法定免責事由。此處損害賠償?shù)膿p失是指另一方因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額外損失。 

    (二)不可抗力的免責期限與免責范圍

    據(jù)《公約》第79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本條所規(guī)定的免責對障礙存在的期間有效”,可以推出障礙只能在其存續(xù)期間內成為免責事由,也就是說一個暫時性的障礙只能起到暫時的免責作用,一旦該障礙不存在,免責問題則另當別論。如果在障礙消失后,違約方仍不履行合同義務,那么相對方就有權要求采取一切救濟手段。在這種情況下,障礙所充當?shù)慕巧褪鞘惯`約方履行延遲而卻無需承擔責任的正當借口。

      《公約》第79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本條規(guī)定不妨礙任一方行使本公約規(guī)定的要求損害賠償以外的任何權利”可以看出,該條只排除免責方的損害賠償責任,賦予了非違約方其它救濟權利。如要求交付替代物、要求修理、減低價金和宣告合同無效。這些救濟措施的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非違約方的利益,如果不給非違約方保留上述救濟權利,則會導致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導致的不利后果全部由非違約方承擔這一情況的出現(xiàn),有人認為很不公平。

       我國《合同法》第11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钡?/span>311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14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但并未規(guī)定免責期限,但是從損害賠償?shù)幕驹韥砜?,損害賠償責任應當與損失發(fā)生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出現(xiàn)不可抗力事件并不必然導致?lián)p失,出現(xiàn)損失也并不必然會免責,暫時性的履約障礙消除后仍應當繼續(xù)履行合同,當然在對方沒有要求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不能構成永久性的免責。

       在前述(2005)滬高民二(商)終字第159號案中,“非典”疫情期間因政府藥品調撥導致無法向萬康公司履約,法院免除了其違約責任;但是疫情過后中和公司在具備供貨能力的情況下仍未能依照約定供貨,法院認定20036月未按萬康公司要貨數(shù)量供貨的行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另在(2016)瓊01民終1005號案中“威馬遜”臺風巨大,但由于損失主要是由次生災害暴雨倒灌造成,華僑酒店也有一定責任,所以并未全部免除海景酒店的賠償責任。

       所以我國人民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是根據(jù)客觀實際情況,秉持了公平的原則而做出的。所以本次疫情如果涉及合同不能按時履行或者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雙方均應當及時溝通,協(xié)商解決方案,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fā)生。 

    (三)合同變更、解除的操作要點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期限尚未界至或屆滿之前,一方當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規(guī)定,另一方當事人為避免損失或損失的擴大而終止合同的行為。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要變更或解除必須要法定或約定的事由。

    1、合同變更、解除的約定依據(jù)

    商務合同中大多會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但是一般不會將重大疫情列入其中,是否能直接援引合同條款有待事件發(fā)生后雙方的合意。故筆者如前建議,不論是否明確定義為“不可抗力”,均宜雙方磋商合同履行的方式,如果雙方同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應盡快書面固定下來,能夠簽署補充協(xié)議,盡量簽署補充協(xié)議;如簽約條件不具備,應盡可能將關鍵條款予以明確,如貨物交付障礙是改變運輸方式還是延后送貨時限,如果海運/陸運改為空運,運費誰承擔等。此時的延遲履行或者不按照原合同履行,不會引致違約責任的承擔。

      如果一方明確提出解除合同,最好取得對方的明確同意,建議在通知上明確回復的期限;收到解約通知的一方應明確回復是否同意解除還是變更合同履行。否則一方有異議又未及時提出,還需要仲裁或司法機關的裁決。 

     2、合同解除的法定依據(jù)

      《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即不可抗力是屬于法定解除。但是,該條規(guī)定還有一個法律后果以及因果關系“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所以除了證據(jù)規(guī)則所述無需證明的客觀事實,不能履行合同一方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包括事件發(fā)生時的及時通知義務,以及事件招致的損失后果證明。如果不能證明,則即使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也無法因此而免責。

    3、企業(yè)對于不可抗力的應對

    當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不論是否最終定論),第一時間應當通報企業(yè)主管,積極評估不可抗力事件帶來的影響。除了履行通知義務,應當“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不僅是通知方的義務,也是被通知方的義務。如果不可抗力導致負面影響,應盡快綜合協(xié)調,尋找解決方案包括替代方案,以供應合同為例:

(1)    如果有替代的供應商,第一時間聯(lián)絡磋商替代履約的可能性及可能增加的成本;

(2)    如果沒有替代供應商或者替代供應商也無法及時履約,應考慮替代履行方式或替代物;

(3)    如果時間不是非常緊迫,建議延遲履行

     除了通知合同相對方,合同主導方也應當及時將合同變更或解除情況通知其他合同相關單位,如倉儲、物流、技術、財務等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已經將合同變更或解除情況及時固定、及時存檔,仍需要先有關上級及時請示和匯報。 

    (四)涉及不可抗力的訴訟時效中止

發(fā)生重大疫情,耽誤我上訴怎么辦?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fā)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xù)進行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睹穹倓t》第194條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也就是說等疫情結束后,阻礙行使訴訟權利的事由消失了,訴訟時效才繼續(xù)計算。關于這一原理的適用,上海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已經做出了明確答復。其他民事糾紛案件亦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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