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1日,王浩公從報紙上看到,西安某火鍋店“使用地溝油,被責令停業(yè)整頓”。身為律師的王浩公愛吃火鍋,也曾是這家店的顧客。他認為,這家火鍋店生產、使用地溝油,危害了社會公眾身體健康。
今年4月,王浩公向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將火鍋店個體經營戶以及涉及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庭判令被告賠償1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王浩公同時表示賠償金將捐獻給國家用于建立腸癌、胃癌等受害群體基本治療基金。
與此同時,被告方認為王浩公的起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采用媒體報道作為主要證據的可信度也值得懷疑,而且從相關報道中并沒有發(fā)現火鍋店使用“地溝油”的確切事實。對此,王浩公認為,如果被告認為媒體報道不實,為何沒有在第一時間進行起訴?如果不存在“地溝油”問題,食品藥監(jiān)部門為何責令其停業(yè)整頓?他認為,即便被告的后一說法成立,也不能證明其沒有使用“地溝油”。
由于證據不足,法庭沒有當日宣判,并將于近期向西安市食品藥監(jiān)局等相關部門提取進一步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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