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元旦,當?shù)匾荒凶硬苣澄新蓭熓聞账穫?,當?shù)匾环康禺a(chǎn)公司欠其本金1230萬元,違約金113萬元,合計1343萬元。
曹某不愿提前支付律師費,也不愿交納其他訴訟費用,他與律所簽了風險代理合同,雙方約定,一切由律所代為辦理,中間的訴訟花費,由律所墊付,將來欠款追回后優(yōu)先扣除。作為回報,曹某答應將來追回欠款兩成作為代理費。如單方違約,支付另一方違約金100萬元。
簽約后,律所準備了各種材料,墊付了訴訟費及公告費10.3萬元,正式啟動了司法程序。
可去年年底,案件一審沒結(jié)束,律所突然接到曹某發(fā)來的一份通知,要求解除委托合同。理由是:律所在代理過程中有嚴重過錯,給其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與此同時,焦作市中級法院也接到了曹某的一份申請,要求更換訴訟代理人。但時隔不久律所得知,曹某其實另外聘請了律師,并且與房地產(chǎn)公司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
律所于是將曹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墊付的費用及代理費共計292.3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在案件代理過程中,曹某和律所相互指責、互不信任,雙方的合同已無法繼續(xù)履行,曹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曹某不能證明律所在代理過程中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由于雙方曾約定曹某只委托該律所獨家代理,曹某應承擔該律師事務所墊付的所有費用,并承擔違約金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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