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律師違規(guī)收費被罰停業(yè)3個月
日期:2010-03-02
作者:楊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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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向犯罪嫌疑人家屬索取錢財,以“打點檢察官”為由收取了4萬元的“辦案費”。3月1日,成都市檢察院向媒體通報一起刑辯律師向當事人索費被處罰事件。成都市檢察院實名點出當事律師姓名及其單位:當事律師四川省中港律師事務所主任謝文強,近日被成都市司法局做出停止執(zhí)業(yè)3個月的行政處罰決定。
“打點”可講價還可分期付款
2009年7月,成都市雙流縣檢察院獲悉有群眾反映“檢察院有辦案收費問題”。經(jīng)查,原來,2009年2月20日,郭某等3人因涉嫌強迫交易罪被雙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3人被雙流縣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批準逮捕。6月初,郭某家屬書面委托謝文強擔任辯護律師。
不久,謝文強就對郭妻周某說:“案件已到了檢察院,現(xiàn)在要打點檢察官。”謝文強表示,他已和檢察官說好了,如果給10萬元,1個星期之內(nèi)就可以放人。
郭某的家屬信以為真,但認為錢要得太多了,請求是否可以少點,并提出分期付款。討價還價后,謝文強同意降到8萬元,要求先付4萬元。
“辦案費”泡湯停業(yè)3個月
2009年8月4日下午,謝文強到雙流縣華陽鎮(zhèn)收取了郭某家屬支付的現(xiàn)金4萬元后,打了一張收條,上面寫著:“今收到辦案費用肆萬元整,用于辦理郭某不予起訴。如不予起訴辦理成功(大約7天)郭須再補交辦案費用肆萬元整。如不予起訴辦理不成功,今收的肆萬元由我負責退還。”得知檢察機關介入調(diào)查后,2009年8月9日,謝文強以檢察官不同意刑事和解為由,將4萬元退給了郭家。
據(jù)相關部門調(diào)查,郭某一案的被害人未曾提出和解賠償問題,承辦該案的檢察官也從未承諾謝文強交8萬元就放人。對此,成都市檢察院通報表示,謝文強的所作所為嚴重損害檢察機關形象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規(guī)。近日,謝文強被成都市司法局做出停止執(zhí)業(yè)3個月的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