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
“新星”權屬中國 未停船事出有因
接受委托的青島文康律師事務所孫芳龍律師、郭春風律師表示,時至今日,俄羅斯有關部門仍然沒有公布對此次事件的調查結論,也沒有就吉瑞祥公司遭受的人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問題提出任何方案。鑒于上述情況,他們謹代表吉瑞祥公司發(fā)表律師聲明,希望能夠澄清事實、析明責任。
聲明首先對船舶的所屬情況、事件經過、船員施救情況進行了介紹。律師表示,為了經營方便,該船懸掛塞拉利昂旗,懸掛“方便旗”的做法完全符合國際海運慣例和通常做法,并不改變該船屬于中國公司財產的基本事實。而且據獲救船員介紹,船長考慮到當時已經在公海上,覺得對方不可能對商船開火,同時擔心如果被抓回去可能受到迫害,所以俄邊防巡邏艦追擊該輪時沒有停船。
聲明表示,希望在事故的后續(xù)處理過程中,國內外的法律界人士、航運界人士、有正義感的同胞們、朋友們,能夠以多種形式給予遇難者家屬和吉瑞祥公司更多的支持和幫助。孫律師表示,他們一定會不遺余力地幫助遇難者家屬和吉瑞祥公司討回公道。
分析一
俄艦追趕時“新星”已在公海
聲明中對法律問題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一是俄邊防艦艇開始追趕時,“新星”號已經在公海上航行,俄艦開火地點,也是在公海上。“新星”號事發(fā)后,朝“新星”號開炮的俄邊防艦船長瓦蘇爾-米洛諾夫中校對俄媒體說,開航時追擊的目標是30海里外的一艘外籍貨輪。按照“新星”號行駛的方向來看,距那霍得卡港30海里的地方屬于公海,所以在俄羅斯邊防艦開始追擊的時候,“新星”號已經不在俄羅斯海域。
分析二?,?
如俄艦施救8個人不可能遇難
根據他們調查的情況,失蹤的8名船員乘坐的救生筏是先于獲救船員所乘救生筏下水的。獲救的船員先幫助失蹤的8個人逃生,并親眼看到他們的救生筏離俄艦只有10-20米,而且當時海況較好,如果俄艦施救,8個人不可能遇難。
分析三?,?
俄艦明顯過度使用武力
對于航行在公海上、 對俄羅斯國家安全不構成任何威脅的“新星”號,俄艦本無權開火。即便其有權開火,俄艦也明顯過度使用武力。對于火力的強度,俄方事后承認,“海岸”號共向“新星”號發(fā)射了515枚炮彈。獲救船員也說,俄方數次持續(xù)地以重機槍和火炮襲擊“新星”號。顯然,這樣使用武力是過度的。
分析四?,?
俄方對人員財產損失有賠償責任
經過向俄羅斯有關法律人士咨詢得知,根據俄羅斯的法律,即便是在合法行使緊追權的過程中,按照正當程序使用武力,俄邊防部隊也有義務盡力避免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如果其過度使用武力,或者不對人員和財產施救或者施救不當,其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