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沈陽6月2日電(記者范春生)銀行卡還在手中,卻被告知已被注銷,隨后卡內的29.5萬元巨款被冒領。遼寧省新民市市民孫輝為向銀行討要損失而提起訴訟。新民市法院近日一審判定:農業(yè)銀行新民支行存在過錯,應賠償原告被盜取的29.5萬元,以及賠償原告無法履行合同產生的經濟損失15萬元。
2009年12月12日,孫輝發(fā)現(xiàn)自己的銀行卡被注銷不能使用,查詢后發(fā)現(xiàn)卡內原有的約42萬元存款,分三次被人提走29.5萬元,取款地點是農業(yè)銀行沈陽分行北京街支行的業(yè)務窗口。
從監(jiān)控錄像中可以看到,同年12月11日中午,嫌疑人持假冒銀行卡(與孫輝的卡號相同)來取款,在柜臺前反復操作都無法識別,自稱“銀行卡可能有問題”。銀行工作人員說可能是銀行卡已經消磁,建議重新辦卡。嫌疑人于是出示身份證后(事后證實也是偽造),工作人員為其辦理了一張新銀行卡。嫌疑人當即表示想提?。常等f元,但是因為金額太大且未提前通知,最后只提取了10萬元。這位嫌疑人離開后,又到別處分別提取14.5萬元和5萬元。
有關方面查明,盡管上述嫌疑人所持銀行卡和身份證是假的,但是輸入的密碼卻是正確的。發(fā)現(xiàn)巨款被冒領,孫輝多次與銀行方面協(xié)商賠償未果,于是將開卡行——農業(yè)銀行新民支行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原告的存款被他人冒領,銀行已盡義務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從2007年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為各商業(yè)銀行搭建了聯(lián)網核查系統(tǒng),取款人的身份能夠通過核查系統(tǒng)確認。而冒領人的儲蓄卡系偽造,銀行在沒有辨認清楚的情況下,為取款人更換新儲蓄卡,存在重大過錯,需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因銀行過錯導致從事生豬販運生意的原告資金周轉問題,致使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銀行應予適當補償。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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